查處過程:
【立案審查調查】2022年6月21日,貴陽市紀委監委對付虎倫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立案審查調查,并於同年7月4日對其采取留置措施;2022年10月4日,決定對付虎倫延長留置時間三個月。
【黨紀政務處分】2022年12月29日,經貴陽市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貴陽市委批准,決定給予付虎倫開除黨籍處分;由貴陽市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
【移送審查起訴】2023年1月3日,貴陽市監委將付虎倫涉嫌受賄罪一案移送貴陽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貴陽市人民檢察院依法指定由開陽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提起公訴】2023年2月13日,開陽縣人民檢察院以付虎倫涉嫌受賄罪,向開陽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一審判決】2023年4月17日,開陽縣人民法院判決付虎倫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六十萬元。付虎倫未提出上訴,判決現已生效。
付虎倫收受嚴某和傅某給予的清怡公司“高管工資”行為是何性質?嚴某、傅某通過將他人假冒成清怡公司高管人員領取薪資交給付虎倫使用,付虎倫為何不構成貪污?
張聲超:付虎倫作為共產黨員、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雖經批准兼任清怡公司董事長,但是不能因兼職再領取薪酬。付虎倫“領工資”行為表面看似乎是違規兼職取酬的違紀行為,但應該透過表象看行為本質,根據主客觀相一致原則,圍繞是否存在權錢交易來進行綜合評判。
主觀故意方面,付虎倫承認自己清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不得兼職取酬的規定,也表示從一開始就明白嚴某、傅某給其“發工資”并不是出於考慮其在清怡公司兼職的工作量,而是以此為名向其輸送利益,目的是換取其手中權力為A公司謀取利益,其接受了嚴某和傅某的請托,所以對兩人所送“高管工資”欣然收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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