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付虎倫,男,1975年9月生,1995年8月參加工作,1997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貴州省清鎮市城市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清鎮市發展和改革局黨委書記、局長,清鎮市紅楓湖鎮黨委書記等職。案發前系清鎮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副主任。
受賄罪。2012年至2017年,付虎倫擔任清鎮市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2014年9月起更名為清鎮市城市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清鎮城投公司”)董事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獲取建築工程項目、項目手續辦理、工程款撥付等方面為多名請托人提供幫助,在2012年至2022年,多次收受他人賄賂,折合共計568萬餘元人民幣(幣種下同)。
其中,以“領工資”名義收受賄賂158萬餘元。2011年6月,清鎮城投公司投資控股清怡公司,并派員擔任清怡公司董事長,負責對公司資產和經營進行監管;清怡公司第二大股東A公司(私營公司)則派員擔任清怡公司總經理,負責公司日常經營活動。2012年6月至2017年11月,付虎倫在擔任清鎮城投公司董事長期間兼任清怡公司董事長,其接受A公司法定代表人嚴某和嚴某派到清怡公司任職的傅某的請托,利用職務便利,為A公司借助清怡公司平台實施工程項目進而獲取更大經濟利益提供幫助,收受嚴某和傅某以清怡公司“高管工資”名義送給的158萬餘元。
通過無息借款形式收受賄賂46萬餘元。2018年12月,付虎倫與親戚付某欲購買兩套別墅,為享受到全額一次性付款的購房優惠,并減少成本,付虎倫找傅某幫忙解決別墅付款問題。傅某為感謝付虎倫利用職權對A公司提供的諸多幫助,決定將其擔任總經理的A公司實際控制的甲公司賬上資金500萬元免息借給付虎倫全額支付房款。當月,付虎倫與A公司簽訂借款協議,約定借款500萬元,借款期限為六年,不收取任何資金占用費。傅某事後將此事告知嚴某,嚴某亦表示認可。之後付虎倫及付某陸續歸還借款,截至案發,尚餘260萬元未還完。按同期銀行存款利率計算,該500萬元借款免除了付虎倫應支付的利息為46.89萬元。
以投資入股分紅名義收受賄賂221萬元。付虎倫與B公司(工程建築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是多年朋友。2011年6月,付虎倫在何某成立B公司不久,曾以入股B公司為名轉賬10萬元給何某私人賬戶,但雙方沒有履行入股法定程序,付虎倫也從未履行股東義務。2013年至2017年,付虎倫利用擔任清鎮城投公司董事長的職務便利,在項目獲取、手續辦理、工程款撥付等方面為B公司提供幫助,為此其借“分紅”名義,於2015年7月至2022年4月期間,多次以結婚、買車、還房款、裝修房屋等事由收受何某財物共計22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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