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作出的安全審查決定為最終決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外國投資者投資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規定禁止投資的領域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投資活動,限期處分股份、資產或者採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復到實施投資前的狀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外國投資者的投資活動違反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規定的限制性准入特別管理措施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採取必要措施滿足准入特別管理措施的要求;拒不改正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外國投資者的投資活動違反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規定的,除依照前兩款規定處理外,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違反本法規定,未按照外商投資信息報告制度的要求報送投資信息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對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由有關部門依法查處,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納入信用信息系統。
第三十八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外商投資促進、保護和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任何國家或者地區在投資方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採取歧視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類似措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該國家或者該地區採取相應的措施。
第四十條 對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投資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行業,或者在證券市場、外匯市場等金融市場進行投資的管理,國家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 本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同時廢止。
本法施行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在本法施行後五年內可以繼續保留原企業組織形式。
(來源:浙台微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