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過程中技術合作的條件由投資各方遵循公平原則平等協商確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強制轉讓技術。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涉及外商投資的規範性文件,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的,不得減損外商投資企業的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不得設置市場准入和退出條件,不得干預外商投資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向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以及依法訂立的各類合同。
因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改變政策承諾、合同約定的,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並依法對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因此受到的損失予以補償。
第二十五條 國家建立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機制,協調完善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中的重大政策措施,及時處理外商投資企業或者其投資者反映的問題。
外商投資企業或者其投資者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通過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機制申請解決。
外商投資企業或者其投資者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除依照前款規定通過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機制申請解決外,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六條 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依法成立和自願參加商會、協會。商會、協會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開展相關活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四章 投資管理
第二十七條 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規定禁止投資的領域,外國投資者不得投資。
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規定限制投資的領域,外國投資者進行投資應當符合負面清單規定的條件。
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按照內外資一致的原則實施管理。
第二十八條 外商投資需要辦理投資項目核准、備案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外國投資者在依法需要取得許可的行業、領域進行投資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許可手續。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與內資一致的條件和程序,審核外國投資者的許可申請,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組織機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等法律的規定。
第三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稅收、會計、外匯等事宜,並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外國投資者併購中國境內企業或者以其他方式參與經營者集中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規定接受經營者集中審查。
第三十三條 國家建立外商投資信息報告制度。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應當通過企業登記系統以及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商務主管部門報送投資信息。
外商投資信息報告的內容和範圍按照確有必要的原則確定;通過部門信息共享能夠獲得的投資信息,不得再行要求報送。
第三十四條 國家建立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制度,對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外商投資進行安全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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