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制定與外商投資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應當採取適當方式徵求外商投資企業的意見和建議。
與外商投資有關的規範性文件、裁判文書等,應當依法及時公布。
第十一條 國家建立健全外商投資服務體系,為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提供法律法規、政策措施、投資項目信息等方面的咨詢和服務。
第十二條 國家與其他國家和地區、國際組織建立多雙邊投資促進合作機制,加強投資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十三條 國家根據需要,設立特殊經濟區域,或者在部分地區實行外商投資試驗性政策措施,促進外商投資,擴大對外開放。
第十四條 國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鼓勵和引導外國投資者在特定行業、領域、地區投資,並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的規定給予優惠。
第十五條 國家保障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平等參與標準制定工作,強化標準制定的信息公開和社會監督。
國家制定的強制性標準平等適用於外商投資企業。
第十六條 國家保障外商投資企業依法通過公平競爭參與政府採購活動。政府採購依法對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境內生產的產品、提供的服務平等對待。
第十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依法通過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債券等證券以及其他方式進行融資。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規定,在法定權限內制定外商投資促進和便利化政策措施。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便利、高效、透明的原則,進一步提高外商投資服務水平。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編制和公布外商投資指引,為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提供服務和便利。
第三章 投資保護
第二十條 國家對外國投資者的投資不實行徵收。
在特殊情況下,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外國投資者的投資實行徵收或者征用。徵收、征用應當依照法定程序進行,並及時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第二十一條 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的出資、利潤、資本收益、資產處置所得、知識產權許可使用費、依法獲得的補償或者賠償、清算所得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幣或者外匯自由匯入、匯出。
第二十二條 國家保護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知識產權權利人和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鼓勵基於自願原則和商業規則開展技術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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