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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月刊:美西方扭曲2758號決議的應對
http://www.crntt.hk   2025-01-09 00:11:16
 
  (三)注重外交文件外文本用詞的規範性,使“台獨分子”無可乘之隙

  外交文書關係著各國的深切利益,一言一詞都肩負著重大責任。應當高度重視外文本的翻譯,要求用詞嚴謹,經得起歷史的推敲。以《中美建交公報》為例,中文本的表述為:“美利堅合眾國政府承認中國的立場,即衹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而英文本的措辭是:“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cknowledges the Chinese position that there is but one China and Taiwan is part of China.”其中,“承認”對應的準確英文文本應為“recognize”,而非“acknowledges”,這就給了某些“台獨”分子可乘之隙,他們宣稱,“美國政府僅‘認知’(acknowledge)中國認為衹有一個中國,且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的立場”,“認知”並不表示“承認和接受”,美國並非“接受”中國的“一個中國”主張,藉此混淆視聽,極力模糊一個中國原則的本質內涵。

  為規避“台獨”分子藉題發揮的可能性,在未來中國與其他國家建交時,應高度重視建交公報的具體措辭,使用規範的建交文本,遵循國際慣例,避免產生歧義。另外,對於已產生的但表達存在瑕疵的建交公報,中國也應當重視宣傳和解釋說明工作,可通過領導人之間發布的談話公報、照會、合作公報等等形式,對台灣的法律地位進行清晰、準確的描述,實現對建交公報效力的補強效果。

  (四)著力構建反制話語體系,用中國國內法反制美國國內法

  美西方扭曲聯大第2758號決議,為台灣“國際空間”造勢的主要途徑就是在其國內法中解構該決議,推出植入干涉意圖的涉台決議案,進而利用自身在國際社會中的話語權,刻意製造有關該決議的“爭議”。為應對美西方國家在台灣問題上的此種法律攻勢,中國也有必要在國內法層面積極推進反干涉體系的構建,利用中國國內法的相關規定來對美西方國家的舉措予以反制。一方面,對於《反分裂國家法》《反外國制裁法》之類具有明確反干涉條款的法律,中國應加強制定配套性立法,強化相應規範的執行與適用,補足中國反制立法的可操作性;另一方面,釋放中國法律域外適用效能,通過技術性立法手段,擴充中國《反分裂國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域外適用的連接點,充分提升中國綜合反制能力。

  基金項目: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國際法和國內法視野下的普遍管轄權研究”(20BFX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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