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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融合發展是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從和平發展走向和平統一的新思路 |
中評社╱題:制度學習、政策委託與雙向融合——兩岸融合發展的知識生產、制度創新與實踐探索 作者:唐樺(廈門),廈門大學台灣研究院政治所副所長、副教授;陳超(廈門),廈門大學台灣研究院助理教授、兩岸青年研究中心副主任;王瀚(廈門),廈門大學台灣研究院博士研究生;唐揚(廈門),廈門大學台灣研究院博士研究生
融合發展要求我們從“推動交流”的思維轉向“推動參與”的思維。那麼,在落實融合發展的過程中,又該如何推動參與的實現呢?我們認為,要達成這一目的,需要解決兩個基本問題:第一,如何提高台胞的參與意願;第二,如何為台胞提供參與的空間。解決台胞參與空間的問題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它為台胞實踐參與行為提供了客觀的可能。具體來說,為台胞提供參與空間包括兩個方面:第一,提高台胞在地方的政策參與;第二,提高台胞在基層的社會參與。
習總書記融合發展的主張,是一項高屋建瓴、提綱挈領似的方針。落實這一方針需要更加詳細、周密的設計與安排。因此,本專題僅僅是從實踐層面針對現實存在的具體問題所提出的一些設想。然而,這些看似不成體系的想法,卻也是秉要執本的:制度學習、政策委託與雙向融合,直接指向了兩岸間知識的生產、制度的創新與實踐的探索。
導言
兩岸融合發展是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從和平發展走向和平統一的新思路。這一思路之“新”,主要體現在,它為兩岸發展的實現途徑提供了一種嶄新的思維。具體來說,融合發展要求兩岸在共同的“參與”中實現共同的發展。因此,在推動兩岸融合發展的過程中,僅僅思考如何為台胞生活提供便利、如何為台胞來陸發展提供條件,是遠遠不夠的。概而言之,融合發展要求我們從“推動交流”的思維轉向“推動參與”的思維。那麼,在落實融合發展的過程中,又該如何推動參與的實現呢?我們認為,要達成這一目的,需要解決兩個基本問題:第一,如何提高台胞的參與意願;第二,如何為台胞提供參與的空間。
解決參與意願的問題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它直接關係到台胞主觀的行為動機,是實踐參與行為的前提。在台胞與大陸互動的過程中,因為誤解導致偏見,而最終削弱參與動機的現象比比皆是。而在所有的誤解與偏見中,關於制度與政策的內容是最核心的痛點。縱觀古今中外的制度演變史便可以明白,任何制度的產生、演化與更替,都深深嵌入於其特定的歷史背景當中,由特定的國際形勢、國內環境以及文化等諸多因素所形塑。換言之,制度的發展有其內在的邏輯,並不完全取決於某種價值的導引,更非全然是由理性使然。因此,在實現融合發展的過程中,加強台胞對大陸的制度學習,特別是台胞對大陸制度演變內在邏輯的理解,是培育兩岸共有知識的關鍵步驟,也是擯棄誤解的一項可加以嘗試的舉措。如果彼此欣賞尚需時日,那可否從彼此理解開始。
解決台胞參與空間的問題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它為台胞實踐參與行為提供了客觀的可能。具體來說,為台胞提供參與空間包括兩個方面:第一,提高台胞在地方的政策參與;第二,提高台胞在基層的社會參與。提高台胞在地方的政策參與指的是,在涉及台胞的政策制定過程中,充分發揮台胞的自主性,甚至嘗試在政策起草階段以委託、授權等方式,讓台胞的自治組織成為政策的起草者。提高台胞在基層的社會參與指的是,在大陸城市的社區建設中,積極吸取台胞在台社區發展的先進經驗,在實現社區發展的過程中,推進台胞在地生活的認同感,即實現“雙向融合”。
本專題即對以上觀點作詳細闡述。習總書記融合發展的主張,是一項高屋建瓴、提綱挈領似的方針。落實這一方針需要更加詳細、周密的設計與安排。因此,本專題僅僅是從實踐層面針對現實存在的具體問題所提出的一些設想。然而,這些看似不成體系的想法,卻也是秉要執本的:制度學習、政策委託與雙向融合,直接指向了兩岸間知識的生產、制度的創新與實踐的探索。
值得指出的是,本專題的構思與寫作都是建立於課題組扎實的調研工作之上的。2018年4月至2019年6月,課題組分別赴昆山、東莞、廈門三地進行了深入的田野調查工作。期間,日常訪談與半結構式訪談共計100餘人,其中半結構式訪談50餘人,整理訪談記錄近20萬字。受訪者包括了各類企業台商、台幹、台青、台生、涉台工作人員、台協工作人員等。同時,課題組發送問卷400份,目前仍有部分問卷正在回收過程中。正是在這些厚重、豐碩的一手資料的基礎上,形成了以下文章。因此,可以說,無論是文章中所發現的現象、提出的問題,還是最終形成的解決的方案,可謂事事有出處,件件有依據。在此與各位讀者分享。(文/陳超)
一、制度學習:培育兩岸融合發展的共有知識
兩岸之間過去長期存在著一堵嚴重的制度心牆。台灣民眾表現出對台灣民主制度的強烈優越感及認同,以民主與非民主來劃分兩岸間的社會群體關係,很少有人能客觀面對和瞭解大陸制度的優越性。隨著兩岸關係進入一個新的階段,需要用立足全局的結構化新思維來思考更大的問題。大陸的台商、台生、台幹、台屬、台青、台配等已有200多萬,近年來更是出現台胞到祖國大陸旅遊、探親、就學、就業、創業、定居的高潮,兩岸每年人員往來高達900多萬人次,各種文化交流、青年交流等持續擴大。台灣《遠見》雜誌在2018年的調查,“惠台31條”公佈之後,有四成一的台灣民眾願意赴大陸發展,其中又以18-29歲年齡層的意願最高,達到59.6%①。
台胞要來大陸創業就業生活學習,必然遇到不同制度下的不理解。廈門“惠台60條”中規定:“符合條件的台灣同胞在廈門可以獨資形式申報個體診所和醫學檢驗實驗室。”但受《福建省醫療機構管理辦法》“個體診所法人年齡男性不得超過70歲,女性不得超過65歲”的限制,一些經驗豐富的台灣醫師無法在廈門獨資開辦個體醫療診所。這個政策本身,還在調整中,但這是一個制度差異帶來的問題。另一個案例是,某次海峽青年論壇入島,大陸派出了很多成功的青年企業家、高校的學生會主席等,本來以為對接單位至少應該是大學的校方領導,然而,來的卻都是學生會以及各社團的負責人。如果瞭解台灣社會,就會明白學生會和社團在台灣大學裡面的重要性,如果不瞭解,誤會就會形成。這兩個案例表明,兩種制度之間確實存在差異,很多問題其實是源於對制度的不瞭解。不瞭解才要學習,差異化也不應該成為障礙,反而應該成為進步的動力。
習近平在《告台灣同胞書》發表40周年重要講話上提出:制度不同,不是統一的障礙,更不是分裂的藉口。兩岸融合發展的提出表示兩岸關係已經進入大陸主導的時代,和平統一已經啟動。台胞的社會融入最重要的先決條件就是進行制度學習。從這一角度來看,衹有惠台政策的宣導是不夠的,衹要不理解制度邏輯,台胞對大陸的認識和接納就收效甚微。
制度學習的作用類似提醒機制。我們知道,開車上路有路牌限速80,被罰心理是服氣的。但如果沒有提醒,或者提醒不明顯的情況下被罰,必然有逆反心理。制度通常是指為社會生活提供穩定性和意義的規制性、規範性和文化——認知性要素,以及相關的活動與資源。包括隱含在秩序規則或官僚體系標準作業的程序、管理、規範、習慣,範圍從秩序規則或官僚體系標準作業程序,到管理工會行為或規範公司的習慣②。透過制度學習,培育兩岸融合發展的共有知識。“信念造就了共有知識,實踐活動逐漸確證或否證了共有知識。”③共有知識是在兩岸融合發展過程中,在兩岸行動者中形成的共通性的理解與期望。在台胞參與兩岸融合的過程中,一旦加入了制度學習作為培育共有知識的環節,那麼自有知識(對大陸的刻板印象等)也會隨著互動的結果進行更新或者重組。
台胞的制度學習途徑大致包含以下三個方面:
(1)展示制度特色,激發制度學習的意識。
制度來自於文化,來自於先前即充滿各式制度的社會中,行為者藉由制度時間認知甚至規範社會文化。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生命力決定於中國社會的土壤,是中國經濟社會長期發展、內生演進的結果,是“具有明顯制度優勢、強大自我完善能力的先進制度”④。大陸有很多優秀又獨特的制度比如新型政黨制度、民主集中制、集體領導制、有效的人才選拔制度等,用另一種獨特的方式把社會各群體的利益充分反映到公共決策中,充分代表、照顧和協調不同群體的利益。在效率方面,最大的特點就是:集中力量辦大事。調研中發現,很多台胞對於大陸制度很感興趣又無處瞭解,或者看不懂也不知道要問誰。知識不僅是行為者行為的原因,而且建構了行為者。我們要儘可能多途徑、多渠道且簡明扼要地向台胞展現出這些制度的優點和成就,解答他們的疑問,激發他們制度學習的意識。
(2)揭示制度邏輯,提升惠台政策和制度學習的理論意義。
要瞭解惠台政策的前提,是要正確認識大陸的國家治理和現代政治發展的制度邏輯。解釋制度的來源和意義、且做好提醒機制之所以非常重要,是因為我們衹能基於所處的制度邏輯情境來理解組織的行為。制度邏輯就是一些重複再現的動因,它們在不同的情形和次序排列組合中相互作用,從而導致相去甚遠但又循跡可查的結果。比如有關政府和政策決策過程的穩定制度安排,其影響主要體現在執政理念和政府行為上,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各地營商環境的差異。政府的行為並不僅僅為某個場景所制約,而是為更大範圍內的政府組織制度和權力關係所塑造。調研中發現,在東莞還有大量的台商土地遺留問題,如果台商衹是針對政策逐個反映問題,意義不大。大陸的制度有放權讓利的部分,也保留了很多總體性權力與制度,包括在市場領域的國際資本與政府定價,對地方的集中人事權和中心工作調控,對社會組織的分類控制和限權等⑤。如果地方政府能夠向當地台胞展示政策轉變和行為轉變背後基於財政、土地、市場等方面的制度設計的邏輯,可能有助於他們在微觀事實和宏觀政策之間的穿梭與貫通,能夠深刻地理解有些問題無法解決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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