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第6頁 】 
受賄罪中收受財產性利益若干問題辨析
http://www.crntt.hk   2024-10-16 13:23:04
 
  拋售日價法認為,案例二應以拋售日的股票價格即3元/股為標準,扣減按0.4元/股計算的100萬股價值,即260萬元,作為乙的受賄數額。按照該標準,乙在購買股票之初,意欲收受的並非購買定向增發股時的“低價購股價差”,而是股票拋售後所得的收益,行受賄雙方將定向增發股日後的巨額增益作為價值載體,形成權錢交易的真實合意,雙方對定向增發股價值的提升存在充分的主觀預期,正因為具有獲得更高額回報的主觀意願,乙才一直持有至其意願拋售日,案例二中乙在股票解禁期滿當日拋售,股票拋售時,行受賄行為完成。

  案例二中,筆者同意拋售日價法計算方法,即乙受賄既遂的時間點為拋售日,以實際所得即3元/股扣減按0.4元/股的標準來計算100萬股價值,即受賄數額為260萬元。(白潔)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第6頁 】


          
】 【打 印】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