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自該決議通過以來,聯合國認為“台灣”是中國的一個省,沒有單獨的地位,秘書處在行使其職責時嚴格遵守此決議。因此,自該決議通過以來,聯合國的既定做法是,在聯合國秘書處的文件中需要提及“台灣”時,使用“中國台灣省”一詞。
(4)然而,聯合國在分發一個會員國的文件時,通常做法是按收到的文件進行複印,而不去改變該文件所使用的用語(terminology)。聯合國不能改變其內容,因為這等於干涉一個會員國的官方/國家立場。要求分發文件的會員國對文件的內容負有全部責任。
(5)因此,我們同意你在備忘錄中表達的觀點,即人權高專辦無權改變(國家1)提交的國家報告的內容,儘管該報告所使用的用語與大會1971年10月25日第2758(XXVI)號決議不一致。其次,這是(國家1)根據人權理事會規定的普遍定期審議要求所提交的國家報告,因此,秘書處不能以該文件不屬於人權理事會的工作範圍為由,拒絕分發該文件。
(6)不過,我們同意你的意見,即根據第2758(XXVI)號決議,可以在(國家1)的國家報告中增加一個腳注。我們注意到,你建議的腳注內容如下:“根據聯合國的用語,本文件中提到的台灣應解讀為中國台灣省”。你表示,“這個方案對(國家2)來說仍不滿意,它將使秘書處能够在不對(國家1)的國家報告做實質性變動的情況下提及‘台灣’這一正確名稱”。
(7)然而,所起草的腳注表明,(國家1)提交的報告中提到的“台灣”是不正確的。(國家1)可以反對該腳注,理由是這不符合其國家所持立場。他們還可以指出,秘書處不應評論一個會員國在其提交的報告中所使用的用語,因為這將是對政府間事務的干涉。
(8)因此,我們建議遵循聯合國大會文件(含文件編號A、文件編號B、文件編號C和文件編號D系列的大會文件)中關於“台灣”的如下腳注:“本文件係按所收到的文本加以複製而成。文件中所使用的名稱并不意味著聯合國秘書處對任何國家、領土或地區或其當局的法律地位表示任何意見。”
(9)在與(國家2)(國家1)就此事進行溝通時,你應指出,秘書處在這方面衹是遵循現有的編輯慣例,使用此腳注并不妨礙任何會員國有關“台灣”的立場。⑨
如上可見,針對某些國家的違規行為,聯合國秘書處依循第2758號決議據理力爭。
(四)經社理事會的實踐
針對非政府組織的“台灣”(Taiwanese)代表在婦女地位委員會第五十四屆會議上的登記問題,經社理事會性別問題特別顧問辦公室給性別問題和提高婦女地位問題特別顧問辦公室發出了如下備忘錄:
(1)謹提及你[日期]給法律顧問的備忘錄,其中附有[五國]常駐代表[日期]給秘書長的信,其中提請他注意,2009年3月,持有“中華民國(台灣)”護照的“台灣”非政府組織代表被拒絕發給出席聯合國婦女地位委員會第五十三屆會議的通行證。常駐代表希望秘書長確認,持有“台灣”護照的非政府組織代表將獲准參加即將於2010年3月舉行的婦女地位委員會會議。鑒於此信,您希望我們就安全和安保部是否應繼續拒絕攜帶“台灣”“當局”頒發的官方身份證明的非政府組織代表進入會場的問題提出建議。
(2)1971年10月25日題為“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的合法權利”的大會第2758(XXVI)號決議規定了“中國台北/台灣”在聯合國的地位。根據該決議,大會決定“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代表為中國在聯合國的唯一合法代表,并立即驅逐蔣介石的代表。……”
(3)自該決議通過以來,根據其中的決定,聯合國認為“台灣”在所有方面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組成部分,沒有任何單獨的地位。因此,“台北”的“當局”不被認為是一個政府,不享有任何形式的政府地位,也不行使任何政府權力。
(4)秘書處嚴格遵守這一決定,這實際上意味著它不能接受由“台灣/台北”“當局”簽發的任何形式的官方文件。
(5)因此,秘書處不能接受“台灣”護照作為向參加即將舉行的婦女地位委員會會議的代表發放聯合國通行證的身份證明手段。⑩
持“台灣”護照不能參訪聯合國總部等場所不僅是經社理事會的實踐,也是聯合國各機關的共同實踐。實踐中不僅存在持台灣護照不能參訪聯合國總部的情形,還存在著不能參訪聯合國日內瓦辦事處等情形。有信息表明,聯合國執行此政策最早并非是自第2758號決議通過之時,而是自2014年才開始。⑪但因為沒有聯合國官方文件確切證實此政策的開始執行時間,以及執行此政策的相關具體背景,本文對此不予展開。
二、聯合國系統內相關專門機構的實踐
聯合國系統內各專門機構需要在“聯合國系統”這個規範性概念下發揮各自作用,行使各自職能。⑫“聯合國系統”的規範性含義是指:一方面,聯合國各機關有必要以相互協調而非衝突的方式發揮各自作用,另一方面,聯合國各專門機構有義務以同聯合國相協調而非衝突的方式發揮各自作用。就台灣所涉地位和法律身份等問題而言,由於聯合國大會通過了第2758號決議,聯合國各專門機構就有義務以同此決議相一致的方式來處理涉及到台灣身份等問題。
事實上,聯合國系統內的各專門機構在實踐中也是如此做的。這裡僅以《聯合國法律年鑒》(United Nations Judicial Yearbook)中的相關內容為例,舉數例予以說明。
國際原子能機構在提到其監督職責時,一直在強調,其對“中國台灣省”的核設施實施監督保障。⑬在1999年的《聯合國司法年鑒》中,其中在提到國際原子能機構時,相關部分是這樣描述的:截止到1999年底,共有224項保障協定在140個國家(和中國台灣省)生效,符合《核不擴散條約》要求的保障協定已在128個國家生效。⑭
在第2758號決議通過之後,根據該決議的要求,不僅聯合國各機關及其附屬機構將“蔣介石的代表”驅逐了出去,聯合國系統內各專門機構也遵循了同樣實踐,將“蔣介石的代表”予以了驅逐。例如,國際勞工組織、國際民航組織於1971年、世界氣象組織、國際海事組織於1972年、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集團等於1980年將“蔣介石的代表”從各該組織予以了驅逐。
三、聯合國系統內相關實踐的“溢出性”
在聯大第2758號決議通過之後,此決議的效果也“溢出”了聯合國體系,對聯合國體系外的專業性國際組織等也產生了相應影響。不同的是,不同專業性國際組織在對待台灣國際地位問題上“反應”時間有差異,有的在決議通過後很快就采取了相應行動,有的則晚一些。這裡僅以國際奧委會為例予以說明。
第2758號決議通過之後,國際奧委會於1976年決定終止對台灣方面的所謂“中華民國”奧林匹克委員會的承認。為解決台灣方面參與國際奧委會活動問題,國際奧委會在1981年3月23日同中國台北奧委會簽署了《洛桑協議》,雙方在協議中同意將“中華民國”奧委會改稱中國台北奧委會,并以會旗、會歌代替原來的“國旗”、“國歌”。⑮
儘管有此協議,在參加2020年東京奧運會時,台灣方面試圖將自己“中華台北”的名稱改為“台灣”。國際奧委會明確拒絕了台灣當局的此企圖。在拒絕信函中,國際奧委會明確提到了前述《洛桑協議》,強調台灣方面參與奧運會的名稱問題已經為此協議所解決,而此協議是根據國際奧委會的章程所簽署,并得到了國際奧委會執委會的批准。⑯
四、總結與建議
在前述葛來儀和莊宛樺2022年智庫報告中,其觀點稱,在過去的15年中,我國有關“一個中國”原則的立場與實踐對聯合國產生了明顯影響,導致聯合國法律事務辦公室對台灣的指導方針發生了顯著變化。⑰實際上,通過對聯合國體系內各機關及其附屬機構、聯合國各專門機構前述實踐的考察可以發現,自聯大第2758號決議通過以來,聯合國系統內有關台灣的實踐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和統一性。在解釋聯大第2758號決議方面,一致認為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台灣沒有自己單獨的地位。以此解釋為基礎,聯合國注重將此決議適用於聯合國系統內各機關、各附屬機構等。聯合國對第2758號決議的解釋和適用,以及以其解釋和適用來指導對聯合國系統內涉台事項的處理,這些都是聯合國自身的實踐,是其獨立、客觀和中立處理的結果,與我國“一個中國”原則無關,既不存在我國利用“一個中國”原則來影響聯合國,也不存在因我國“施壓”而導致聯合國采取相關立場與實踐的問題。葛來儀和莊宛樺的報告完全罔顧聯合國過去三十多年的相關實踐,是有意在混淆視聽,顛倒黑白。
而在將聯大第2758號決議適用於涉台事項上,對於聯合國系統內的機關、附屬機構和專門機構而言,重視對此決議的執行,確保不同機關、附屬機構和專門機構在適用和執行此決議上保持一致性;對於聯合國系統外的組織而言,也盡可能地與同聯合國大會決議相一致的方式來處理涉及到台灣身份、地位等的相關事宜。而在解釋和適用此決議事項上,聯合國秘書處居於核心地位。
儘管如此,對於前述這些實踐,我國相關部門的重視和適用是有欠缺的。一方面,我國常駐聯合國使團在解釋和適用第2758號決議上本身有其不足,對此決議的解釋不充分,適用較有限,另一方面,對於涉及到台灣地位、身份等相關問題,我國在實際交涉和處理時技術性和技巧性不够,在利用和適用聯合國等機構的前述實踐上有欠缺。因此,我國有必要加大在聯合國系統內解釋和適用第2758號決議的力度,還需要多從技術性和技巧性角度利用和適用前述相關實踐,加強對聯合國的這些既有實踐的宣傳和普及。同時,還有必要與聯合國秘書處保持緊密聯繫,加強對聯合國系統內涉台問題的法律控制。
註釋:
①See Jessica Drun, Bonnie Glaser, "The Distortion of UN Resolution 2758 to Limit Taiwan's Access to the United Nations", March 2022, pp.9-13, available at: https://www.gmfus.org/news/distortion-un-resolution-2758-andlimits-taiwans-access-united-nations.
②118th Congress (2023-2024): H.R.1176 - Taiwan International Solidarity Act.
③關於我國近年有關此決議的解釋和適用的部分實踐,可參見如下聯合國文件:A/73/423,A/74/491,A/75/494。
④See A/PV.1976 and Corr.1, p.10, para.83.
⑤相關信息參見網站鏈接:https://legal.un.org/ilc/guide/annex2.shtml last visit 2024-01-09.
⑥相關內容參見國際法院網站,具體鏈接:https://www.icj-cij.org/en/treaties 2024年1月8日最後訪問。
⑦相關信息參見網絡鏈接:https://www.icj-cij.org/all-members,2024年1月8日最後訪問。
⑧See United Nations Juridical Yearbook, 1972, pp.154-156.
⑨See United Nations Juridical Yearbook, 2010, pp.516-517.
⑩See United Nations Juridical Yearbook, 2010, pp.539-540.
⑪在葛來儀和莊宛樺2022年所發表的智庫報告第19頁尤其是第30號腳注中,其推測聯合國執行此政策最早是自2009年開始的。
⑫“國家在武裝衝突中使用或威脅使用核武器是否符合國際法咨詢意見案”中,國際法院強調和適用了“聯合國體系”這個規範性概念,賦予了其相應的法律效果,拒絕針對世界衛生組織所提問題發表咨詢意見。See Legality of the Use by a State of Nuclear Weapons in Armed Conflict, Advisory Opinion, I. C. J. Reports 1996, pp. 78-81, paras.25-26.
⑬See United Nations Judicial Yearbook, 1989, p.228, notes. 367; 1990, p.208, notes. 451; 1991, p.215, notes.462。
⑭See United Nations Judicial Yearbook, 1999, pp.274-275.
⑮See Agreement between the Inter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 Lausanne and the Chinese Taipei Olympic Committee, Taipei.
⑯關於與此問題相關的細節報道,參見2018年11月20日《台北時報》的相關報道,報道鏈接:https://www.taipeitimes.com/News/taiwan/archives/2018/11/20/2003704584.
⑰See Jessica Drun,Bonnie Glaser, "The Distortion of UN Resolution 2758 to Limit Taiwan's Access to the United Nations", March 2022, p.5.
(全文刊載於《中國評論》月刊2024年5月號,總第317期,P83-8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