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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港澳大灣區數據跨境流動法治評估指標體系建構
http://www.crntt.hk   2024-05-01 00:41:04
圖1:大灣區數據跨境流動法治評估指標體系建構三維進路
 
  三、大灣區數據跨境流動法治評估指標體系建構的法治進路

  伴隨數字化轉型邁入深水區,數據跨境流動業已成為全球數字經濟發展的關鍵抓手。在“一國兩制”背景下,一方面,粵港澳大灣區面臨數據要素流動非對稱性、數據保護範圍非一致性和數據執法監管非互聯性等制度銜接問題;另一方面,基於大灣區法秩序的獨特性和包容性,可建構與數字經濟發展相適應的制度,加快數據跨境流動法治評估指標體系的生成。

  圖1:大灣區數據跨境流動法治評估指標體系建構三維進路

  (一)縱向(降)法治結構

  縱向(降)法治結構,即以由上至下(中央頂層設計→粵港澳→行業自治)的授權方式建構法治評估體系。⑱首先,粵港澳大灣區數據法治評估指標體系涉及兩岸三地,因此需要中央適時“進場”統籌協調,發揮主導作用,為打造大灣區法治評估指標體系匯聚動能。申言之,可發揮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領導小組的統籌規劃作用,達成共識度較高的法治評估指標框架,通過漸進式改革試點,在橫琴、南沙、前海和河套四大示範區開展工作,以點帶面,為大灣區數據跨境流動積纍經驗。其次,在大灣區層面,鑒於港澳與內地的數據保護模式差異較大,可選擇大灣區某些內地城市先行對接港澳。進言之,可鼓勵廣州、深圳、珠海等城市發揮毗鄰港澳的先天優勢以及相對健全的數據規範體系,探索三地數字規則銜接機制,調適粵港澳數字法治化的內在張力和法律沖突,以全面開展大灣區數據跨境流動法治評估實踐。最後,分行業推進法治評估指標體系廣泛運用。中央統一部署和粵港澳三地的堅決擁護下,可通過課題項目、基金扶持等方式,組織三地法律領域專家、學者和實務人員成立課題組,並以地方試點實施作為切入口,調動地方智庫積極性,探索數據跨境流動法治評估指標體系的針對性與可操作性,不斷優化法治評估指標及評價方式,豐富數據跨境流動理論的實效性。

  (二)縱向(升)法治結構

  縱向(升)法治結構,即由下至上(行業自治→粵港澳→中央頂層設計)先行先試推動法治評估經驗上升為法律制度。耙梳粵港澳大灣區三地法治評估相關政策文件、法律文本,不難看出三地在數據跨境流動法治評估層面仍存在較大空白。在法治評估缺位的現實情境下,由下至上的法治評估實踐是破解困境的關鍵進路之一。首先,要發揮好各數據行業、企業及社會組織作用,在各自的實踐中不斷總結歸納符合實際的行之有效的評估指標,並在行業內積極實施推廣,以期統一重點領域、重點企業的評估指標,形成全行業數據跨境流動法治評估指標體系。其次,考慮到數據行業組織的覆蓋程度、代表性和權威性,相對統一的行業、企業數據跨境流動法治評估指標清單應爭取大灣區三地政府的認可,由政府推動數字標準的強制性適用。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領導小組作為大灣區行業私利性和政策公益性的調適者,可將行業內不具備強制約束力的數據跨境流動法治評估指標體系上升為三地初步評估合議。申言之,通過區際法治評估方案、評估協議等方式推動行業評估指標體系在三地其他數據行業落地,不斷形塑趨同化的數據跨境流動法治評估指標體系。最後,條件成熟時,可由廣東省政府會同港澳特區政府,提請中央制定數據跨境流動法治評估指標體系,將地方法治評估經驗上升為頂層設計。

  (三)橫向法治結構

  橫向法治結構,即探索粵港澳大灣區數據法律沖突的調適之道,構建數字經濟規則銜接的結構優化進路。大灣區法治評估指標體系建構,目的在於加快數據跨境流動,釋放數字經濟高階勢能。首先,大灣區應秉持“灣區行政”的治理理念,以灣區法治的一體化指導數字合作。同時應當用好三地現有立法權,助推數據跨境流動法治評估指標體系的構建。申言之,可結合“9+2”城市群,深化“同級行政”下的府際合作關係,協同開展數據跨境流動法治評估指標體系的實踐,不斷生成新的指標維度和指標因素,共同優化框架體系。其次,依托大灣區城市的競爭和利益互惠關係,建構數據跨境流動協同評估機制。可利用政策優勢,在現有數據監管平台的基礎上,組建大灣區數據跨境流動評估機構,制定數據跨境流動的具體評估指標,統一評估標準和評估時限,此外,還須加強對評估機構的常態化監督。最後,在“非對稱”格局下,可組建大灣區數據跨境流動聯盟,構建法治評估指標標準、數據交易糾紛解決等方面的協同制度。現時由於大灣區三地行政協調較為複雜,合作狀況呈現組織分散化與意願碎片化,昭示出政府與社會的二元協同關係有待進一步深化。因此,在構建評估體系過程中,應對指標體系進行實時解釋和專業論證。針對評估過程中存在的矛盾糾紛,建議同一區域產生的數據矛盾糾紛采取司法渠道,而跨區域的數據矛盾糾紛則選擇溝通調解與仲裁渠道,逐步形成法治評估指標體系並構建解釋機制。

  四、結語

  構建粵港澳大灣區數據跨境流動的法治評估指標體系,既是高質量建設大灣區數據要素一體化市場的關鍵部署,也是搶抓國際數據話語權的重要支撐。當前,大灣區具有得天獨厚的政治優勢,經濟環境給予數據跨境流動法治評估指標體系天然場域,加之國際上數據跨境流動的競爭局勢,為法治評估指標體系的構建奠定扎實基礎。而構建數據跨境流動的法治評估指標體系是一項複雜的跨境工程,考量大灣區數據要素發展現狀,宜從公平性、公開性、流動性、安全性、公正性和效率性六大維度出發,確立法治評估指標體系。在總體國家安全觀視角下,法治評估指標體系的構建必然需要中央進場,廣東省政府和香港、澳門特區政府攜手共建。三地可探索適用縱向(降)、縱向(升)和橫向法治結構,積纍法治評估相關經驗,為全國性數據跨境流動的法治評估指標體系建構提供經驗鏡鑒。

  *本文為司法部法治建設與法學理論研究部級科研項目“粵港澳大灣區數據跨境流動的法治評估體系研究”(課題編號:22SFB5009)的階段性成果。

  注釋:

  ①王曉紅:《中國數據跨境流動量2025年或將位居全球之首》,《中新經緯》,https://www.jwview.com/jingwei/html/08-29/501101.shtml,最後訪問時間2023年12月22日。

  ②Du, M., Kwabi, F, and Yang, T, State ownership, prior experience and performance: a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Chinese domestic and cross-border acquisitions,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Accounting & Information Management, no.3, vol.29, 2021, pp.472-491.

  ③劉向東、馮澤華:《全國統一大市場下內地與香港防疫政策銜接之路》,《中國評論》2022年第8期,第75-84頁。

  ④Emily Jones, Digital disruptio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international trade policy, Oxford Review of Economic Policy, no.1, vol.39, 2023, pp.70–84.

  ⑤Voss W. G, Cross-Border Data Flows, the GDPR, and Data Governance, Washington International Law Journal Association, no.3, vol.29, 2022, pp.56-95.

  ⑥余宗良、張璐:《我國數據跨境流動規則探析——基於粵港澳大灣區先行先試》,《開放導報》2023年第2期,第86-93頁。

  ⑦韓晉雷:《粵港澳大灣區數據要素安全有序跨境流動的困境與出路》,《網絡安全與數據治理》2023年第3期,第20-26頁。

  ⑧吳燕妮:《粵港澳大灣區跨境數據流動治理範式的挑戰與進路》,《深圳社會科學》2023年第2期,第14-25頁。

  ⑨付正平:《粵港澳大灣區數據要素跨境流動研究》,《澳門理工大學》2023年第1期,第26-38頁。

  ⑩廣東外語外貿大學粵港澳大灣區研究院課題組等:《數據跨境有序流動何以賦能統一大市場建設——基於粵港澳大灣區建設視角分析》,《國際經貿探索》2022年第11期,第82-94頁。

  ⑪馮澤華:《新時代中央對港澳全面管治權:實施困境與法治進路》,《統一戰線學研究》2020年第1期,第54-63頁。

  ⑫丁曉東:《數據公平利用的法理反思與制度重構》,《法學研究》2023年第2期,第21-36頁。

  ⑬Eklund, AM, Rule of law challenges of ‘algorithmic discretion’ & automation in EU border control: A case study of ETIAS through the lens of legality, European Journal of Migration And Law, no.3, vol.25, 2023, pp.249-274.

  ⑭陳麗娜:《我國跨境數據流動規則的理論邏輯與體系重塑——基於圍獵博弈模型的分析》,《科技與法律(中英文)》2023年第5期,第31-72頁。

  ⑮熊光清、張素敏:《總體國家安全觀視角下我國數據出境安全管理制度的完善》,《哈爾濱工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23年第5期,第32-40頁。

  ⑯Smith, C & Vajdic, CM & Stephenson, N, Centring equity in data-driven public health: a call for guiding principles to support the equitable design and outcomes of Australia’s data integration systems, Medcial Journal of Australla, 2023, pp.341-343.

  ⑰Van Zelst, Bas,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Dutch Perspectives on the Interaction Between Private Law and Criminal Law Standards,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no.1, vol.40, 2023, pp.29-44.

  ⑱馮澤華、劉向東:《以法治護航粵港澳大灣區數據跨境流動》,《南方日報》2023年8月28日,第A05版。

  (全文刊載於《中國評論》月刊2024年3月號,總第315期,P10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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