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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國際地位和對國家戰略價值
——香港回歸25周年的感想和展望
http://www.crntt.hk   2022-08-20 00:13:42
 
  二是,擴大了“一國兩制”方針適用範圍。“兩個建設好”首次明確了:“一國兩制”既是統一祖國的方針,也是建設祖國的方針。進而明確了:內地即國家主體制度必須姓“社”,港澳制度必須姓“資”;內地和港澳的建設主體都是“我們”:既有中央政府,也有港澳居民和內地居民、港澳特區政府和內地相關政府。

  三是,豐富了“制度自信”的內涵。“兩個建設好”告訴我們:對“一國兩制”的“制度自信”,就是對“一國”和其前提下的“兩制”都要有信心:即國家主體姓“社”的制度,必須堅定不移不動搖;港澳特別是香港姓“資”的制度,必須依法保持成百年。

  2、灣區定位和建設條件:強化香港戰略價值

  建設對標世界三大灣區(洛杉磯、紐約和東京)的第四大灣區,中國長三角比珠三角有更多有利條件,但黨中央卻選擇了珠三角。戰略考慮就是:珠三角毗鄰與國家主體姓“社”根本不同而姓“資”的港澳,特別是香港。

  (1)灣區定位一:推動“一國兩制”事業新實踐。這是黨中央、國務院推動灣區建設《規劃綱要》(下稱《綱要》)對灣區的重要定位。同一灣區的粵港澳三地,衹在港澳兩地實行“一國兩制”方針;粵即廣東省任何地方,包括納入灣區版圖的穗深珠莞等9市都不實行這個方針。“十四五”和《橫琴方案》對同一灣區內分行“兩制”的粵澳合作,賦予澳門兩個“全國首創”:

  一是,“十四五”提出:“支持粵澳合作共建橫琴”。就是說,境內廣東轄下的橫琴,由同在境內的廣東,與在境外的澳門“共建”,這是全國首創。橫琴也升格為省轄區。

  二是,《橫琴方案》確定:澳門是“粵澳深度合作區”的主導方,這也是全國首創。粵澳深度合作區的管理機構和執行機構,均由粵澳“聯合組成”,但前者的“常務副主任”和後者的“主要負責人”,均由澳門委派。

  (2)灣區定位二:“帶路”建設的重要支撑。這是《綱要》對灣區建設又一重要定位。十八大以來7個“重大國家戰略”中,唯有“帶路”建設和灣區建設有香港參與。作為中國最國際化又制度姓“資”的超大城市,香港是這兩大國家戰略的交集。香港對國家的戰略價值,略露端倪。

  (3)灣區建設條件:香港是“善用”其利的主場。灣區“建設條件”(簡稱“1233”):“一國”、“兩制”(包括三種法系)、“三個關稅區”、“三種貨幣”。

  一是,“1233”舉世無雙。除了“一國”原則,粵港澳三地必須共同堅守外,其他三個建設條件,都是“國際上沒有先例”(習近平語):世界三大灣區皆與所在國實行“一制”、屬於一個關稅區、通行一種貨幣;而粵港澳大灣區:粵實行國家主體姓“社”的制度,港澳實行姓“資”制度(其中法系:粵是社會主義法系,香港是普通法系,澳門是歐陸法系);粵屬“中國關稅區”,港澳都是WTO的單稅區;粵通行人民幣,港澳分別通行港元和澳門元。

  二是,“1233”史無前例。除了“一國”外的其他三個建設條件:粵與港澳分行兩制度、三稅區、三貨幣;而內地改開以來的“經濟特區”或“先行示範區”(如深圳)、“新區”(如浦東)、“自貿區”(如海南)和行政區與經濟區適度分離的“雙城經濟圈”(如成渝、深汕和深圳前海)等,都實行國家主體姓“社”的制度、都屬中國關稅區、都通行人民幣。

  三是,“1233”中的“233”,香港都是“善用”其利的主場。香港有不同於粵屬國家主體制度的姓“資”制度;有不同於粵屬中國關稅區的“單稅區”;有不同於人民幣的港幣及其美元聯匯制。香港對國家戰略價值,呼之欲出!

  3、“兩前提”下姓“資”制度:鎖定香港戰略價值

  (1)香港戰略價值不看其對國家“出力”大小和“占比”高低。早在國家決定改革開放和如期收回香港時,鄧小平就預計到:“四化建設,香港出了點力。以後甚至出力更小也有可能”;“那時候,香港在整個國家經濟中占的比重更小了”。因為“中國根基在大陸”,“不在香港”,中國現代化“不能靠‘統一’來搞”,不能“把四化建設能否實現放在香港是否繁榮上”。

  (2)依法保持“兩前提”下香港姓“資”制度不變。鄧小平指出:香港對國家“出力更小”,或其經濟的國家占比“更小”,“就更沒有變的必要”;“大陸發展起來了,那時還會小里小氣地處理這些問題嗎?所以不要擔心變,變不了。”

  他這里所說的“變”,都是指不同於國家主體姓“社”制度的香港姓“資”的制度。聯繫他著名的“兩前提論”,即“一國”是“兩制”前提;國家主體姓“社”也是港澳姓“資”前提,這就揭示了“兩前提”下香港姓“資”的制度,就是內地即國家主體沒有也不可替代的香港對國家戰略價值。

  (3)香港戰略價值標準是國際化和營商環境。“世界城市”的等級劃綫,不以GDP而以國際化和營商環境為評定標準;香港也從未將GDP列為其經濟發展的目標。香港以其國際化是中國之最和營商環境世界一流,長居“世界一綫城市”首榜的第三名,素有“紐倫港”美譽。香港對國家戰略價值,就宜用國際化和營商環境來衡量。這個衡量標準,也符合香港國際地位必須符合的中國的國際地位(“最大的發展中國家”)和基本國情(“社會主義初級階段”)。

  結語

  回首香港回歸祖國25年的歷程,感悟鄧小平這段名言深刻精闢:“以社會主義制度為主體的國家包含不同的制度,馬克思沒有講過這個問題,我們大膽地提了。”展望香港未來,引用習近平一段名言,作為本文收尾:“在統一的國家之內,國家主體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個別地區依法實行資本主義制度,這在過往的人類政治實踐中從未有過。前人用超凡的勇氣探索和突破,後人以堅定的信念實踐和發展。前進的道路并不平坦,但是我們實行‘一國兩制’的初心不會改變,決心不會動搖”!

  注釋:

  ①鄧小平指示(1978年11月27日):“現在有一個香港問題提出來了”,“我們要鬆一點口,可以說即使到了一九九七年香港回歸祖國,我們也是靈活處理”,“即使收回,原來的制度也不會變。這是個現實問題,我們要研究這個問題,使繼續投資的人放心。”

  ②國家賦港定位共11個,香港新特首參選政綱將其中3個(“全球離岸人民幣業務樞紐”、“國際風險管理中心”、“國際資產管理中心”)歸入“國際金融中心”稱為“八大中心”;其他七大中心是:國際航空樞鈕、國際創新科技中心、中外文化藝術交流中心、區域知識產權貿易中心、國際貿易中心、國際航運中心、亞太區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

  ③香港以外全球離岸人民幣業務中心:加拿大、西澳大利亞、倫敦、新加坡、巴黎、盧森堡、法蘭克福、首爾等。

  ④適用普通法10國:英國(不含蘇格蘭)、愛爾蘭、美國(不含路易斯安那州)、加拿大(不含魁北克)、澳大利亞、新西蘭、印度、巴基斯坦、馬來西亞、新加坡。

  ⑤香港個人薪俸稅和物業稅均15%;利得稅是兩級:首200萬港元8.25%或7.5%,其餘16.5%或15%;中國內地和新加坡的利得稅分別為25%和17%;香港不徵銷售稅、消費稅、增值稅、股息稅、遺產稅和離岸活動利得稅等。

  ⑥7個“重大國家戰略”:“一帶一路”建設(2013年9、10月)、京津冀協同發展(2014年1月)、長江經濟帶(2016年4月)、推進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2018年4月)、粵港澳大灣區建設(2019年2月)、長江三角洲區域一體化(2019年11月)、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2020年9月)。

  ⑦新華社《新聞信息報道中的禁用詞和慎用詞(最新修訂)》(2019年3月)第46條:不得使用內地與港澳“融合”、“一體化”或深港、珠澳“同城化”等詞語。

  ⑧區位優勢、開放合作的先發優勢、服務業的專業化優勢、文脈相承的人文優勢(2016年5月18日香港首屆“一帶一路峰會”國家領導人演講)。

  ⑨鄧小平指示(1987年4月16日):“切不要以為香港的事情全交給香港人管,中央一點都不管,就萬事大吉了。這是不行的,這種想法不實際。”“保持中央的某些權力對香港有利無害。”

  ⑩鄧小平指示(1983年6月26日):“自治不能沒有限度,既有限度就不能完全。‘完全自治’就是‘兩個中國’,不是一個中國。”

  ⑪如2016年多名“港獨”分子報名參加9月立法會選舉。不由“人大釋法”(解釋香港基本法“議員資格”條款)而由香港選舉主任發“確認書”,未能阻止“港獨”分子取得候選人資格,至少8人當選且都是“票王”。

  ⑫參見拙作《“一國兩制”條件下香港的管治力量》(2008年1月8日《學習時報》),提出香港有“兩支管治隊伍”:一支行使中央管治香港權力,一支行使“港人治港”權力。

  ⑬鄧小平指示(1984年7月27日):“要把基本法制定的時間提前,不遲於一九九O年。”

  ⑭基本法第19條規定,香港法院對香港所有案件都有審判權,但在審理涉國家行為案件時,因香港對國家行為沒有司法管轄權,特首可根據中央政府的證明,就涉案事實出具對法院有約束力的證明文件。

  ⑮中國刑法2018年12月第3次修訂,對中國境內外經最高檢察院“核准的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等當事人,內地法院可“缺席審判”,內地公安機關可全國通輯,并通過“紅通”全球通輯。

  ⑯“九五”(1991.3)起就提及港澳,但到“十一五”(2011.3),因未設港澳專章,都衹是重複“十二條”首提的香港三大傳統優勢:國際金融、貿易、航運中心。

  (全文刊載於《中國評論》月刊2022年7月號,總第29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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