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降低生育、養育、教育成本
13.完善生育休假制度。嚴格落實產假、護理假、哺乳假等制度,保障生育婦女休假合法權益。符合政策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國家規定產假的基礎上,延長產假60天,達到158天,男方享受護理假15天。推動實行父母育兒假制度,子女3周歲之前,夫妻雙方每年分別享受10天的育兒假。
14.完善生育保險制度。繼續做好用人單位及其職工依法參加生育保險工作。落實參加生育保險的女職工生育按照職工生育保險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生育津貼等各項待遇,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生育津貼支付期支付生育津貼。做好城鄉居民醫保參保人員和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生育的醫療費用保障,減輕生育醫療費用負擔。
15.完善用工成本分擔機制。探索生育假期用工成本合理分擔機制。對企業在女職工產假期間支付的社會保險費用,生育二孩的給予50%的補貼,生育三孩的給予80%的補貼。將生育友好作為用人單位承擔社會責任的重要方面,鼓勵用人單位制定有利於職工平衡工作和家庭關係的措施,依法協商確定有利於照顧嬰幼兒的靈活休假和彈性工作方式。
16.保障女性就業合法權益。規範用人單位招錄、招聘行為,消除就業性別歧視,促進婦女平等就業。落實《江蘇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等要求,積極推進女職工特殊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協商工作,開展女職工特殊權益保障專項執法行動,防止女職工因懷孕、生育、哺乳而被降薪辭退。支持女性生育後重返工作崗位,為生育後女性職業發展創造有利環境。為因生育中斷就業的女性提供再就業培訓公共服務。對生育二孩和三孩的女性勞動者,優先給予就業幫扶。深入推進勞動保障誠信制度建設,將用人單位女職工權益維護情況作為誠信評價的重要內容記入守法誠信檔案。
17.加強財稅支持政策。積極落實國家優化生育相關稅收支持政策。減免經濟困難家庭入托、入園、入學等費用,有條件的地區可通過發放嬰幼兒托育服務消費券等形式,減輕家庭養育負擔。
18.加強住房支持政策。各地在配租公租房時,對符合當地住房保障條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據未成年子女數量在戶型選擇等方面給予適當照顧。各地可研究制定根據養育未成年子女負擔情況實施差異化租賃和購買房屋的優惠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