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五”規劃中提出,改善消費環境,強化消費者權益保護。
在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教授蘇號朋看來,不公平的算法對消費者所造成的侵害,體現在三方面——公平交易權的侵害、選擇權的侵害和知情權的侵害。
他認為,在特定領域,如侵害消費者權益的“二選一”問題、大數據殺熟問題上,可以通過加強對個案的監管,引導更多企業在算法領域提高消費者保護水平。
此外,算法在某種程度上看也是商家壟斷的一種權利,可以考慮設置權限,從技術上讓消費者有權關閉算法,並且將這樣一種權利在法律中作出規定,從技術角度實現商家和消費者之間的平衡。
在清華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程嘯看來,維護消費者權益,很多問題可以通過技術解決。如針對有市場壟斷行為的企業,進行反制措施的算法研究,“用算法針對算法,算法之間就會產生相互的競爭關係,從而重塑市場競爭機制”。
對於侵害消費者權益的算法,他還建議,要採取事先預防措施。針對大數據殺熟、價格歧視類的問題,監管部門可以要求平台標識出對用戶所顯示的定價,是否為針對消費者個人推送的個性化定價。
北京工商大學法學院教授、商法研究中心主任呂來明指出,提高監管技術水平已經迫在眉睫。但對於算法的規制,是事前監管還是事中、事後監管,要不要進行倫理審查,目前社會上還存在分歧。
在他看來,首先應確立一個原則,在事前規範上或者事中規範上,對於算法的目標進行規制,同時要進行倫理審查。但也要對不同的算法,進行分層監管,從而確定不同的監管等級和尺度。
中消協指出,如果任由不公平的算法應用無序發展,一方面不利於市場經濟的公平有序競爭,不利於經濟可持續發展;另一方面也會使消費者面臨數據算法壓榨,成為技術欺凌的對象,甚至被算法扭曲價值取向和道德觀念,淪為平台經營者的掌中“玩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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