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0月18日電/10月9日上午,溫州市中級法院聯合平陽縣法院召開新聞通報會,通報全國首例具備個人破產實質功能和相當程序的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案件情況。在該案例中,月收入4000元、資產不到5位數,卻負債214萬餘元的某破產企業股東蔡某,在法院的積極實踐下取得4位債權人的諒解,最終只需償還3.2萬餘元,在18個月內一次性清償。
經濟參考報發表時評人史奉楚文章表示,個人破產,指作為債務人的自然人不能清償其到期債務時,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產,對其財產進行清算和分配或者進行債務調整,對其債務進行豁免以及確定當事人在破產過程中權利義務關係的制度。通俗而言,就是被宣告破產的個人僅需償還部分債務,部分債務可以得到豁免,進而過上正常人的生活。
推行個人破產制度,自然有一定的積極意義。現實中,有一些人對欠債並無太大的主觀惡意。在債務人無其他財產的情況下,如果依然步步緊逼地要求其償還債務,顯然會讓債務人背負巨額債務而難以清償,生存權和發展權受到極大影響。而個人破產制度的推行,能夠讓這些人在聲譽受損,生活、行為受到限制的情況下,債務得到一定免除,生存得以維持,獲得“重新做人”的機會。
文章認為,不能忽視的問題是,當前,中國的個人信用體系尚未健全,相關機關也難以查清個人的財產狀況。在此背景下,不排除一些人事先惡意借貸並大肆浪費,爾後通過個人破產而逃避債務。如果相關制度不加以完善,顯然會誘發道德風險,讓惡意賴賬者肆無忌憚,讓債權人利益受損。
值得說明的是,此次個人破產案件,有諸多可圈可點的地方。如要求債務人承諾除管理人已查明的財產情況外,無其他財產;若有不誠信行為,願意承擔法律後果,若給債權人造成損失,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同時,3.2萬元的債務履行完畢之日起六年內,若其家庭年收入超過12萬元,超過部分的50%將用於清償全體債權人未受清償的債務。該方案經過了債權人認同,值得在推行該制度時予以借鑒。
簡而言之,推行個人破產制度,勢必完善信用體系建設,嚴把誠信關口。只有輔之以完善的個人信用體系和嚴密的法律體系,方能讓個人破產制度不被惡意利用,成為老賴投機倒把的“後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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