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7月24日電/7月16日,發改委發布《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機制》相關制度文件,推動建立市場主體退出機制,包括個人破產制度試點等措施即將推行,這對於市場經濟和市場主體培育具有深遠意義。
時代周報發表財經專欄作家盤和林文章表示,目前發達市場經濟國家的破產制度一般由企業破產制度與個人破產制度構成,兩者共同構成了一般破產制度的兩翼。而目前中國的破產制度,只有《企業破產法》所規定的企業破產制度,個人破產制度在中國一直處於法律空白狀態。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自然人作為經濟主體參與到市場活動中的情況日漸增多。從實務層面來看,負債者根據償債意願可以分為兩類:第一類心有餘而力不足,主觀上願意償債但客觀上沒有償債能力;第二類主觀上不願償債,並且採用轉移、隱匿資產、跑路等手段逃避清償責任,俗稱“老賴”。
文章指出,由於個人破產法的缺席,目前對負產者債務的司法處理,主要是通過普通民事司法程序,而這種方式的不足之處在於,既不能通過自由財務制度、債務免除制度及複權制度保護第一類負產者,又無法通過失權制度來懲戒第二類負產者。
而其後果之一,正如最高人民法院統計指出,目前有關債務執行案件中,約有43%屬於“執行不能”案件,即執行人完全喪失履行能力,經核查確無財產可供執行。
對於此類案件,法律層面沒有後續回應。對於遵紀守法的債權人而言,既然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沒有有效手段可以使用,最後的結果可能就是一無所得;而有些債權人,在萬不得已的情況下不排除會訴諸暴力手段進行催債,這又會導致嚴重的社會問題。而債務人,則會在沉重債務的壓力下寸步難行。不管是對於債權人還是債務人而言,都不是理想的局面。
在這種情況下,個人破產制度就能比較好地平衡和保障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利益。通過個人破產,債務人可以從長期的債務壓迫下解放出來,獲得基本的生活保障權益,並在條件合適的情況下重新開始事業,這不僅有利於維持債務人個人及家庭生活的穩定,也給了債務人通過後續努力獲得新的償債渠道的機會。從長遠來看,這對債權人同樣也是利大於弊的。
文章分析,不過難免有人會擔心,個人破產制度會不會被老賴們濫用,成為躲債的避風港?在這方面國際上有豐富的經驗可以借鑒,比如對債務免除的類型和範圍作出嚴格的限制,這是事前的預防,而一旦申請個人破產,破產人會受到很多限制。
如破產者的消費和生活需要被嚴格限制和監督,吃穿住行保持最低水平,所有財產都需報備。在監管期內,破產人的所有收入都要接受破產管理處管理人的嚴格監管,大部分都要交予法院指定的委托人,用於償還之前的債務。
總之,個人破產制度是對中國破產制度的完善與有益補充,為解決債務糾紛提供了實現共贏的第三選擇。但絕非個人逃債的工具。如果債務人濫用該制度,試圖“合法”躲債,那麼其受到的懲罰也將更為嚴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