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台灣將是個例外,可以單獨處理某些防務事宜。由此可見,中央對統一後的台灣當局,在政策上已經放寬到了何等程度。事實很清楚,讓台灣擁有自衛權和一支獨立武裝力量,是用來抵禦外來侵略,而不是用來防禦自家兄弟的。兩岸統一後,台灣在防務上仍有很大的自主性,我們不會派軍隊去,台灣可以根據抵禦外來侵略和正常防務訓練的需要,購買一些武器(鄧小平語),按照自己的防衛職責,專責保衛台灣地區不遭受外國勢力的侵犯。
所以,從司法、外交和國防等主要領域看,以“一國兩制”方式實現祖國統一後,台灣將享有的治權,有的相當於複合制國家中的聯邦制國家成員國或邦,有的甚至超過聯邦制國家的成員國或邦。事實說明,“一國兩制”構想無疑是個偉大的創造,它解決了複雜的國家結構問題,既沒有照搬國外的模式,又立足於中國的具體實際,既充分考慮了台灣的現實,使台灣的現行制度和體制不變,又堅持了大陸的社會主義主體地位,完全是符合兩岸人民根本利益的一種新型的國家結構形式。
二、進一步細化完善“一國兩制”的國家結構新形式
目前,“一國兩制”在台灣還面臨著巨大阻力,美國插手台灣問題的政策不會改變,而台灣問題久拖不決對我們極為不利。最終解決台灣問題的方式必然要與港、澳有所區別。在這種情況下,不妨考慮以已經提出的優厚政策為底線,對“一國兩制”進行必要的完善和補充,重點是在兩岸共同承擔維護國家主權與領土完整責任的前提下,細化“一國兩制”的制度設計,明確台灣可以擁有下列10種權利:
一是台灣政府在中央政府的授權下自行組成行政機構。統一後的台灣名稱可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特別區”。由台灣自己依據《台灣基本法》實行管理,大陸不派人駐台,行政人員也不去,其黨政軍系統,都由台灣自己來管理。同時,中央政府還給台灣留出名額,其代表可參加中央政府,參與管理國家事務。
二是台灣的立法權歸台灣自己的立法機關。在中央政府的授權下,其立法機關將由台灣自行組成,並可制定不損害祖國統一和國家主權的台灣法律。
三是台灣將有自己的行政權。對內可根據自行管理台灣黨政軍系統的要求,制定和實施不同於大陸的政策措施,建立自己的行政管理體系和公共人事制度。
四是台灣將有獨立的司法權。台灣可保留不與祖國統一和國家主權相抵觸的原有法律,台灣的法院享有獨立的審判權和終審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