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5月1日電/網評:莫誤讀“聊天記錄可作證據”
來源:東方網 作者:畢曉哲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決定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根據這份修改決定,電子數據包括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絡平台發布的信息;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用戶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等信息;文檔、圖片、音頻等電子文件;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4月30日北京晚報)
其實,5月1日將要施行的《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沒有一些人想象的那麼複雜。它就是對近年來網絡虛擬世界或電子數據怎樣適用證據的問題,尤其是這一“證據若干規定”,僅僅適用於民事訴訟領域,而不波及其他。因為,最高法出台該規定的題目,很明確的概念範圍就是《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這已經排除了適用於刑事、行政方面的可能。
再從這一新施行的“證據若干規定”內容分析,指向的也是民事行為,民事合同交易,以及與民事行為相關聯的電子證據的提取、認定等。與刑事和行政訴訟方面的證據鏈條更為嚴謹、周密相比,民事證據的認定顯然更簡便易行。當然,不能排除既然能夠成為定案止爭的證據,必然是客觀的、真實的,是有嚴肅和嚴謹的屬性的,但與刑事和行政訴訟證據相比,它的目的和指向性不可能及於“人身自由”方面,更不會因此受到“治安類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