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人因對法律了解的比較少,竟然延伸出了“網絡不是法外之地發聲亦應有‘度’”的解讀,還專門列舉了《刑法修正案(九)》的規定,如“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又列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的規定,“以侮辱、誹謗……”。其實,這樣的誤讀會帶偏人們的思維,給上述馬上實施的“證據若干規定”帶來落實阻力。
至於與手機和網絡相關的,同時性質比較嚴重的,如網絡謠言、惡意散布不良言論等,自有刑事或行政方面的證據規制。如:根據修改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和三部委發布的《關於實施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以及行政訴訟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有《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已經讓三大訴訟法方面的證據規定涇渭分明,不可能民事刑事證據混用。
只要遵守各方面法律規定,就沒有什麼好擔心的。“手機不是手雷”,在日常行為中只要允持公正之心,基於良善之意,或者說,不存在“害人”“害他”的惡念,想留下自己的證據“把柄”也難。平常心聊聊天,能有什麼呢;正常在網絡公平交易,不坑害他人,有什麼害怕的呢?在新的民事證據若干規定之下,反而會多了一層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