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執法權限、處罰力度雙升級
針對證券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的新特點,在認真總結2015年股市異常波動的經驗教訓基礎上,草案二審稿對相關規定作進一步修改完善:增加證監會應當依法監測並防範、處置證券市場系統性風險的原則規定;進一步發揮證券交易所的一線自律管理職能;對涉嫌違法人員實施邊控等措施;加大對證券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完善處罰規則,提高罰款數額。
收購:增持資金應說明“來路”
草案二審稿要求投資者在持股變動公告中應當公告增持股份的資金來源以及在上市公司中擁有表決權的股份變動的時間及方式;對投資者違規增持的股份,明確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行使表決權;將在上市公司收購中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購行為完成後不得轉讓的期限,由“六個月”延長為“十八個月”。
信息披露:全面升級為專章規定
草案二審稿將現行證券法“證券交易”一章中的“持續信息披露”一節擴充為專章規定,並予以修改完善:擴大信息披露義務人的範圍,增加信息披露的內容,明確信息披露的方式;強化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信息披露中的責任;明確信息披露的一般原則要求,強調信息披露應當真實、準確、完整,簡明清晰,通俗易懂;應當同時披露、平等披露。
證券交易:增加操縱市場等情形
關於證券交易,草案二審稿作出以下完善:擴大應予嚴格規範的內幕信息知情人的範圍,增加操縱市場的情形;增加禁止利用未公開信息進行證券交易的規定;進一步強化證券交易實名制的要求,禁止利用他人賬戶從事證券交易;增加對程序化交易的規範;規範上市公司停牌、複牌行為,防止上市公司濫用停牌、複牌損害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投資者保護:設專章作規定
草案二審稿強調證券公司銷售證券、提供服務,應當與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相匹配;規定征集投票權制度,增加中小股東在上市公司中的話語權;規範現金分紅,要求上市公司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分配現金股利;規定債券持有人會議和債券受托管理人制度,更好保護債券持有人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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