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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就“國會”改革等法案“釋憲”“反質詢”的議題中,“藐視國會”行爲認定“違憲”。(照:截自“憲法法庭”直播畫面) |
中評社台北10月25日電/“憲法法庭”今就《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藐視國會”行為認定“違憲”,連帶被質詢者最高挨罰新台幣20萬或被送彈劾、懲戒,以及虛偽陳述者會被依追究刑責,同樣“違憲”。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規範“質詢之答覆,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並不得反質詢”,即被質詢人除為避免“國防”、“外交”明顯立即的危害或依法應秘密的事項者並經主席同意者外,不得拒絕答覆、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覆或有其他“藐視國會”的行為,且被質詢人未經“立院”或各委會的同意不得缺席,否則最高可處20萬元的罰鍰,或經院會同意將移送彈劾或懲戒,虛偽陳述者則依法追究刑責。
“司法院長”兼“憲法法庭”審判長許宗力說明,立職法1項規定的反質詢,是指原為被質詢人的“行政院長”或“政院”各“部會”首長於質詢程序自行易位為質詢人,而向原為質詢人的“立委”提出質疑或問題,並有意要求“立委”答覆,此時若“行政院長”或各“部會”首長表達禮儀上有爭議,性質上仍屬答覆“立委”的質詢,不構成反質詢,並未抵觸“憲法”。
至於第2項規定“並經主席同意”、被質詢人不得拒絕提供資料或有“藐視國會”行為部分,均逾越“立委”在“憲法”上的質詢權與“立院”“憲法”職權範圍,屬“違憲”;第3項規定被質詢人非經“立院”或各委員會同意,不得缺席,同樣“違憲”。
同樣被認定“違憲”的還有被質詢者最高可被罰20萬元、可被送彈劾或懲戒,以及虛偽陳述者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樣“違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