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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國會”職權修正等案“釋憲”案,審判長許宗力宣判。(截自“司法院憲法法庭”直播畫面) |
中評社台北10月25日電/“總統府”等4個“憲政機關”針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43條、《刑法》141條之1,共44條法律聲請“釋憲”,內容關於聽取“總統”“國情報告”、聽取“行政院”官員報告與質詢、人事同意權、調查權及聽證會、藐視“國會”罪等五項,“憲法法庭”今天判決部分“違憲”。
“違憲”部分包括,“立法院”聽取“總統”“國情報告”時,無指定“國情報告”內容之權,亦無就其“國情報告”內容,對“總統”為詢問、要求“總統”答覆,或要求“總統”聽取其建言之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之1第2項、第3項、第15條之2第1項規定,及同條第2項關於“就其職權相關之國家大政方針及重要政策議題”規定部分,暨第15條之4規定,其立法均逾越“立法院”“憲法”職權範圍,牴觸“憲法”權力分立原則,均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
“國會”改革法案中遭“憲法法庭”凍結的13條法律規定,“總統”須到“立院”進行“國情報告”且“立委”可提問,“立委”對“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可質詢、對方不得反質詢,NCC及“考試委員”、大法官等被提名人,“立委”可進行實質人事審查,“國會”有調查權及可舉行聽證會。
另刑法141條之1的藐視“國會”罪,規定公務員在“立院”聽證或受質詢時,就其所知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者,處1年以下徒刑、拘役或20萬以下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