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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知網案看知識產權許可與反壟斷執法
http://www.crntt.hk   2022-06-03 08:43:43
  中評社北京6月3日電/在中國科學院因千萬訂購費停用知網一事引發輿論關注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也在其官方微博上對此事件予以關注,並呼籲“開放科學”,由此科學家和工程師可以通過開放許可更廣泛地共享他們的著作、數據、軟件,乃至硬件,進而促進科學合作,推動科學發展。隨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於5月13日公布消息,依法對知網涉嫌實施壟斷行為立案調查。一時之間,知識產權許可與反壟斷關係問題在法律界和學界引起廣泛議論。

  知識產權與反壟斷相互補充並不衝突

  實踐中,知識產權和反壟斷是互補的領域。知識產權法鼓勵和保護重要的商業和文化資產;反壟斷法則關注市場壟斷力和限制性貿易行為,並構建和規制這些資產的使用方式。這兩個法律領域都關注創造和保護創新的激勵機制,且都在利用經濟和政治理論來分析重大政策問題。

  許多市場人士會認為,這兩個領域之間存在著內在的緊張關係。然而,國內外法學理論和實務界均普遍認為這種理解過於簡單和錯誤。放眼全球,歐美等各主要經濟體在鼓勵創新、推動技術發展以及積極支持數字化戰略的同時,也都在維護和加強反壟斷執法。在知識產權法的實施可能無法促進消費者福利的情況下,歐盟等主要經濟體明確要適用反壟斷法律對具有分割市場目的或效果的企業間協議或者知識產權不當利用進行調整。

  為了促進創新和規制知識產權濫用行為,美國等反壟斷執法機構均制定了相關指南,以合理評估知識產權濫用行為。美國司法部和聯邦貿易委員會於2017年1月聯合發布了《知識產權許可反壟斷指南》,並明確指出“出於反壟斷分析之目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對涉及知識產權的行為與涉及其他形式財產的行為採用相同的分析,同時考慮到特定產權的具體特徵”。我國《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於知識產權領域的反壟斷指南》也明確規定,分析經營者是否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遵循以下基本原則:採用與其他財產性權利相同的規制標準,遵循《反壟斷法》相關規定;考慮知識產權的特點;不因經營者擁有知識產權而推定其在相關市場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根據個案情況考慮相關行為對效率和創新的積極影響。

  從學術期刊單位間接取得著作權許可的模式曾受到挑戰

  在2022年《中國學術期刊(光盤版)》電子雜誌社有限公司與周秀鸞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中,雙方當事人曾經就學術期刊公司通過其經營的“CNKI手機知網”iOS手機軟件向不特定公眾提供涉案作品的下載閱讀服務是否侵害周秀鸞對涉案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向法院尋求救濟。

  在該案中,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明確指出,通過雜誌社獲得間接授權需要有充分證據證明已經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引用了2020年11月修訂的《著作權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作品刊登後,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同時,2020年12月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也明確指出,“……轉載,是指報紙、期刊登載其他報刊已發表作品的行為。轉載未注明被轉載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載的報刊出處的,應當承擔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

  通過此案可以看出,在著作權許可方面,我國法律和法院極為重視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利;在著作權人不予認可的情況下,當管理著作權許可的商業組織與雜誌社之間的協議書等不足以證明雜誌社自著作權人處取得合法授權也沒有充分證據證明管理著作權許可的商業組織通過雜誌社取得了著作權人的合法授權時,管理著作權許可的商業組織使用著作權人的作品進行謀利的行為屬於侵權行為,應承擔侵權責任。

  反壟斷調查有利於促進相關市場的公平競爭與創新

  首先,這次反壟斷調查有助於更好地理解知網的著作權許可、定價等商業模式及其相關市場內的競爭情況。

  一方面,調查能夠了解企業的交易和定價模式。通過了解與報紙、期刊等媒體達成的授權協議和與著作權人達成的許可協議、與高校和科研院所等達成的許可使用協議等,市場監管總局能夠進一步知曉知網在著作權許可方面的定價模式和商業策略;另一方面,調查可以基於著作權許可的特徵、用途、價格等因素從用戶角度進行需求替代分析,必要時從經營者的角度進行供給替代分析,在考慮知識產權特殊性的同時,科學地界定知網所在的相關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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