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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中閔兼職寫社論會遭撤職?下午宣判
http://www.crntt.hk   2019-09-02 10:07:41
管中閔。(中評社 資料照)
  中評社台北9月2日電/台灣大學校長管中閔擔任公職期間,涉替壹週刊寫社論而彈劾,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台媒報道,公懲會今天下午3點宣判,管中閔可能面臨不付懲戒、申誡或撤職處分。

  “監察院”認為管中閔2012年2月6日至2015年2月3日任職政務人員期間,透過匿名方式,常態性為壹週刊撰寫社論,獲取年約65萬元的兼職報酬,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禁止兼職規定而彈劾。因“監院”移送的範圍是2016年5月2日公務員懲戒法修正前,原本面臨的處分種類為撤職、休職、降級、減俸、記過和申誡6種,但因管中閔是政務人員,懲處種類僅剩申誡和撤職。

  管中閔在言詞辯論庭上表示,自己不是壹週刊編制內的人員,“無薪無職”,既然沒有職位,何來兼職?他是受邀撰稿,沒簽契約,而且對方不只邀他,他也沒有投稿義務,壹週刊也沒義務一定要登他的文章,若文章沒被採用也就無稿費。他說,報刊社論代表社方立場,向來不署名,沒有“匿名”之說。

  管中閔質疑,過去這樣做沒有人說違法,他卻被彈劾,“監察院”是抄家式的濫權,把他20年來的隱私曝光,無疑是政治迫害,侵犯大學自主,企圖摧毀大學校長遴選當選人的人格與公信,更是70年來僅見。

  “監察院”調查專員賴建文則指管中閔也曾在聯合報、中國時報投過稿,但那是“具名”且“非固定”,和壹週刊的樣態完全不同,無法一概而論。賴說,“任職與兼職不同”,有無“任職”充其量只是勞健保的差別,“監院”認定管是兼職,管中閔總以言論自由應受最大保障來辯白,不過公務員服務法明文規定不能兼職,偶爾投稿沒有關係,但他卻是“匿名寫社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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