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身份號碼由公安機關按照公民身份號碼國家標準編制。香港居民公民身份號碼地址碼使用810000,澳門居民公民身份號碼地址碼使用820000,台灣居民公民身份號碼地址碼使用830000。
第四條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積極協調配合港澳事務、台灣事務、發展改革、教育、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衛生健康等有關部門,做好居住證持有人的權益保障、服務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完善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管理信息系統,做好居住證申請受理、審核及證件製作、發放、管理工作。
第六條 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的有效期限為五年,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
第七條 港澳台居民居住證採用居民身份證技術標準製作,具備視讀與機讀兩種功能,視讀、機讀的內容限於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項目。
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的式樣由公安部商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制定。
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由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統一製作。
第八條 港澳台居民申請領取居住證,應當填寫《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申領登記表》,交驗本人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證件,向居住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或者戶政辦證大廳提交本人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係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第九條 居住證有效期滿、證件損壞難以辨認或者居住地變更的,持證人可以換領新證;居住證丟失的,可以申請補領。換領補領新證時,應當交驗本人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證件。
換領新證時,應當交回原證。
第十條 港澳台居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住證,符合辦理條件的,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發放居住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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