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從生活常識角度說,盲人離婚簽名是一件較為困難的事情。實際上,在技術手段發達的今天,盲人辦理離婚手續,表達真實意願並不一定需要親筆簽名,按手印與簽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以考慮讓簽名困難的盲人、文盲等特殊人群直接以按手印代替簽名。現實生活中,文盲人群辦理一些業務就是以按手印代替簽名。而且,現在視頻音頻設備技術發達,對待特殊人群,民政局也可以把全程錄像作為輔助手段,保障當事人表達真實意願、避免造假。
因此筆者認為,民政部門等職能部門應當從方便和關愛殘疾人的角度出發,把面向殘疾人提供無障礙服務作為公共服務的一種標配,及時糾正離婚必須同時簽名和按手印、必須本人到現場等規定。多用技術手段防止造假,切實方便殘疾人辦理業務,這也是現代文明社會和公共服務的應有之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