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能讓領導幹部持續獲利,一些不法商人還會主動為其推薦好的投資項目。以‘幫助投資理財’為名對領導幹部行賄,隱蔽性強,必須精準識別查處。”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區紀委監委駐區人民法院紀檢監察組組長陳恩盛表示,以此類投資型理財為例,不法商人物色好的投資項目,邀請個別領導幹部入股,領導幹部或是未實際出資,違規以“幹股”“暗股”的形式獲取所謂“股份”;或是雖部分出資,但所得收益遠遠超出正常市場投資所能獲得的回報;或是在沒有必要情況下故意增加交易環節,由領導幹部的特定關係人加入環節,從而實現與不法商人的利益捆綁。
嚴查委托理財背後權錢交易問題
“作為新型腐敗和隱性腐敗的表現之一,這類違紀違法行為具有諸多特點。”江蘇省揚州市江都區紀委監委相關負責同志逐一列舉:在時間上,不尋求“收益”的即時變現,而是通過延時,追求期權效應;在空間上,理財行為不是點對點直接發生,而是增加中間人、增設中間環節;在形式上,往往披上“合法外衣”和“專業面紗”,以委托請托人投資或其他委托理財名義,掩蓋違紀違法本質。
2024年3月,揚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江都分局耕地保護和生態修復科原科長鄭俊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2024年9月,鄭俊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50萬元。2012年至2023年期間,鄭俊利用職務便利,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在承接土地整治項目、項目驗收以及工程款結算等事項上提供幫助並謀取利益。其違紀違法問題之一,是以委托他人理財為名收受賄賂。
2018年7月,鄭俊安排王某代為保管60萬元好處費。征得鄭俊同意後,王某新辦了一張銀行卡,用於存放這筆錢併購買理財產品。幾個月後,王某將此前代為保管的20萬元匯至該賬戶,同樣用於購買理財產品。2020年2月,上述理財產品到期,本金及收益共計85.2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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