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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蕭山區紀委監委聚焦黨員幹部、公職人員以委托理財為名收受賄賂等新型腐敗和隱性腐敗問題,持續加大案件查處力度,深化分析研判。圖為近日,該區紀檢監察幹部正在集中研討案情。(圖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
只交割貨單,沒有實質的茶葉交易,茶葉就成了所謂的“期貨”,在業內也被稱為“金融茶”。穩賺不賠的誘惑,讓田某某的思想防線徹底鬆動。2016年10月,他以妻侄譚某的名義投入110萬元,並將賬戶交由繆某某打理。
2018年4月,田某某的投資幾近“腰斬”,他連忙找到繆某某要求“止損離場”。繆某某隨即轉給譚某127萬餘元,即在補足本金的基礎上,額外支付了年化率10%的利息。
田某某“決定”對繆某某加以“彌補”。在開發區已明令禁止支付中介費的背景下,他先後兩次利用職權違規同意繆某某以聯合租賃的形式變相收取中介服務費1000餘萬元。繆某某投桃報李,先後兩次送給田某某共86萬元。
“炒茶葉就是他的誘餌,表面上讓我穩賺不賠,實際上利益深度捆綁,炒虧了再補貼我,讓我死心塌地為他做事。”被查處後,田某某後悔地說。
2023年12月,田某某被給予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2024年4月,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
“個別領導幹部意圖以參與金融活動的形式,逃避審查調查,必然事與願違。”浙江省杭州市濱江區紀委監委第一紀檢監察室副主任周劍傑介紹,為領導幹部充當“理財經理”,常見方式如下:一是代持型投資理財,商人老板代持給領導幹部行賄的財物,用於購買股票、理財產品、虛擬貨幣等,領導幹部對投資理財處置有決定權和控制權。二是借款型投資理財,個別領導幹部直接向商人老板借錢,再將這筆錢交由對方投資理財,自己分文不出、坐享收益。三是保底型投資理財,個別領導幹部出資,再由商人老板進行配置投資,雙方約定保底比例收益,以投資理財掩蓋行賄之實。四是挪用型投資理財,個別領導幹部利用職權挪用公款交由商人老板“打理”,賺取收益後歸還公款,收益則歸個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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