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高標準自由貿易協定
首先,CPTPP開放程度高。體現為:CPTPP專門設立接納新成員條款,並規定詳細的加入審核程序,有意願的國家或單獨關稅區均可申請加入。而且,CPTPP成員國普遍開放度較高,外貿發達。例如:智利、新加坡處於全球締結 《自由貿易協定》(FTA)的“輪軸國”地位,CPTPP成員可互相利用他國的FTA網絡,進一步開拓國際市場,降低域內企業間的跨境交易成本。其次,CPTPP協定沒有改變TPP協議原有的市場准入承諾,保留了其整體規則框架體系,僅暫停29個項目,其中13項與知識產權相關。同時,CPTPP協定實現了接近100%的貨物貿易自由化,而且還保留了環境、國有企業、勞工等核心領域的高標準規則體系,並將此規則體系與CPTPP協定的爭端解決機制掛鈎,使其對成員國遵守規則擁有約束力。
4.賦予成員國政府更多知識產權規則自主裁決權
一方面,CPTPP協定維持《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50年保護期的標準,暫停將版權保護期延長至70年的條款。具體體現為:一是凍結對生物製劑等新藥的測試數據給予五年市場保護期、對屬於或含有生物成分的新藥在某一締約方內首次上市許可給予至少5-8年的市場保護期等相關條款;二是不再要求對載有加密節目的衛星和有線電視信號、技術保護措施(TPM)、信息管理權限(RMI)提供更廣泛保護;三是暫停互聯網服務提供者與權利人合作阻止在線版權侵權的附件;四是若成員專利局在授予專利時存在不合理延誤,或因上市許可程序導致藥品專利有效保護期不合理縮短,不再要求締約方政府調整專利保護期限以補償專利權人。另一方面,CPTPP協定給予成員國政府更多自主裁決權,減少可授予專利客體範圍的約束條件。
5.縮小投資爭端解決範圍
一方面,CPTPP協定縮小了投資者——國家爭端解決機制(ISDS)的適用範圍,不允許成員國公司就投資合同或授權使用該條款;另一方面,給予成員國政府更多針對與公共教育、健康和社會服務相關的投資爭端豁免和例外;第三方面,暫停與金融服務相關的最低待遇標準;第四方面,進一步降低成員國政府被投資者起訴的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