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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評:否決預算案是否基本法賦予立會權力?
http://www.crntt.hk   2024-06-04 12:03:33
  中評社北京6月4日電/網評:否決預算案是否基本法賦予立會權力?

  來源:大公報 作者:卓 偉

  對於“35+顛覆政權案”的判決,反中亂港分子自然深惡痛絕,不斷抹黑潑污以至雞蛋挑骨,其最主要理據是認為否決政府的財政預算案是基本法賦予立法會的權力,“攬炒派”通過“違法初選”協調以奪取過半數立法會議席,從而不斷否決預算案以此癱瘓政府,這應該是基本法所允許的。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客座教授陳文敏日前在出席電台節目時,更指否決預算案是基本法設計之內預料的情況,法例容許行政長官解散立法會,由選民以選票決定是否選出同一批議員。聲稱難以理解預計之中的程序為何會構成顛覆國家政權,“或者就係基本法違反國家安全法囉!”

  按其邏輯,原來當年制訂立法會的人,早已為“攬炒派”癱瘓政府,迫使政府接納其荒謬的政治要求作出了制度上配合,特意在基本法上賦予立法會癱瘓政府的權力。這個說法真是何其荒謬!固然,基本法有為立法會否定政府預算案後制定補救行動,但這些安排絕非是為了癱瘓政府,更不是賦予立法會通過否決預算案要挾政府的權力。陳文敏之流的說法是偷換概念,誤導公眾,妄圖為被告開脫。作為法律學者,卻如此曲解基本法,不禁令人質疑其專業和操守。

  偷換概念圖為被告開脫

  反中亂港分子經常引用的理據是基本法的三條條文,第50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如拒絕簽署立法會再次通過的法案或立法會拒絕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經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行政長官可解散立法會。”第51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如拒絕批准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行政長官可向立法會申請批准臨時短期撥款。”第52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辭職:(三)因立法會拒絕通過財政預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會,重選的立法會繼續拒絕通過所爭議的原案。”

  一些所謂學者拿著這三條條文大做文章,認為基本法早已預計了可能出現的否決預算案情況,因而作出了相應安排,這表明否決預算案是基本法所容許的,而既然基本法規定如果重選後的立法會拒絕通過爭議的原案,行政長官需要辭職,這說明“攬炒派”的“攬炒十步曲”是在基本法範圍之內,不構成所謂顛覆政權行為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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