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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變局下香港國際金融中心地位的前景
http://www.crntt.hk   2024-03-24 00:11:08
 
  同時,香港也是最大的人民幣離岸中心。與其他人民幣離岸市場相比,香港具有明顯優勢。首先香港背靠大陸,與內地金融交易密切,人民幣存量大,政策優惠傾向明顯。其次,人民幣雙向流通途徑已經打通,銀行間債券市場、人民幣貸款、人民幣直接投資等渠道已經基本打通,香港人民幣發行量每年保持30%的高增長。并且,香港人民幣離岸市場已經基本形成完整金融生態,人民幣價格發現功能已經顯現,期貨市場趨於成熟并提升其吸引力,并對倫敦、新加坡等市場人民幣價格產生引導作用。最後,香港的機構、市場、法律、政策等與國際接軌,接納與認可度高。

  通過以上分析,香港國際金融中心的形成,不論從歷史還是趨勢上看,表面上是去國家化或國家缺位,實際上都有來自國家主權的作用和內地的各種支持。將香港國際金融中心的成就歸功於香港自身的言論,實際上是不全面的。

  四、迎接變化與挑戰

  受“冷戰”思維的影響,長期以來美國一直把香港作為一個“民主的橱窗”,而台灣則是“自由的燈塔”。在民粹主義抬頭的歐美社會和香港回歸後“一國兩制”取得新融合、新發展的當前時刻,以美國為首的“五眼聯盟”藉口香港社會的矛盾,通過了所謂的“香港民主人權法案”,并實施針對個人和企業所謂的“制裁”,一再威脅香港自由關稅的地位,為香港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蒙上陰影。香港內部在經歷自由市場和積極不干預的小政府制度下,其弊端也逐漸顯現:香港經濟長期缺乏政府導向,地產財團壟斷資本,不但造成世界罕見的房地產壟斷獨大,難以控制資本的無限擴張,而且限制政府對社會和民衆的公共供給。資本壟斷扼殺香港經濟活力,抑制新產業、新技術進入香港市場。經濟利益集中流向壟斷集團,導致香港內部經濟增長偏低,缺乏創新,新企業和產業無法進入,社會結構僵化。對於發展高科技、創新與創業的活動被香港商界精英視為不具經濟合理性,香港的資本投資力求短平快,商業模式和經營鎖定在短期回報或廉價成本的基礎上。因此對比房地產和旅游業,創新、創業以及高科技領域的吸引力是極低的。此外發展成為國際金融中心後,金融業能够提供的就業崗位非常少,衹有極少數受過比較好的教育的人群才能匹配,無法惠及普羅大衆。香港逐漸發展成為全球經濟體中經濟較不平等地區,中底層民衆與上層社會精英差距越來越大,無法享受香港繁榮帶來的成果,年輕人看不到希望。

  讓人不願意看到的是,這些因素竟然演變成了外界挑戰中國政府對香港的主權的藉口和時機。因此香港面臨的問題不再是一個單純的國際化問題,而是國家化後的國際化問題。也就是說國際金融中心也要承擔起國家安全的責任和義務。這意味著香港要從一個地域化、區域化的國際金融中心轉變為具有國家屬性的國際金融中心。

  這種國家屬性的國際金融中心具體體現為:隨著中國與全球市場的融合,香港需要擔負起中央政府融合全球金融市場和維護國內金融安全的雙重戰略目標,并支撑中國政府在全球金融和貨幣體系中日益增強的影響力。其次,發揮自身的專業金融和監管知識,成為促進資本在中國與世界雙向流通的重要門戶,最後保持投射其市場影響力的渠道,成為保護政策自主權和國內金融安全的“貨幣長城前哨”。

  所以香港國際金融中心地位的保持及持續發展的最佳路徑,是通過調整金融結構和生態,完善香港法制,消除國際社會和外資企業對香港的顧慮,結合粵港澳大灣區建設,使香港從區域性國際金融中心躍升為國際性金融中心。維持現如今香港的金融生態會促成香港貧富差距進一步擴大,短期看香港可以依靠內地作為依托保持其國際金融中心地位,但長期看原先的經濟模式給香港帶來的不僅是國際性金融中心地位的動搖,更重要的是加劇香港社會的不平等和科技創新的停滯,因此融入國家,加強政府引導才是解決國際國內問題的可行思路。

  首先《香港國安法》之後,香港可以憑藉其國際司法管轄區的特殊地位,使中央政府有能力更好地管理政策和金融風險,有利於國家擴大國際市場資源的准入,推出新的舉措和政策。

  其次,積極融入“粵港澳大灣區”(GAB),并努力成為大灣區金融中心的先驅。中央政府正在推動這個超級地區的金融發展,香港應自覺融入,并在開發離岸人民幣和大宗商品市場風險管理工具方面發揮創新作用。繼續發揮在“一帶一路”倡議(BRI)和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AIIB)中的作用。通過發行債券、管理亞投行項目的資本、安排貨幣互換、提供便利融資以及利用其市場網絡提高亞投行進入全球資本市場的機會。

  再次,中國在全球的金融影響力決定了將有更大的政策空間和作為,一方面要對國內資本市場保持嚴格控制,另一方面要與國際上的資本流通相適應,這使得香港成為一個獨特的金融中心,幫助本國管理和實現這些多個、有時會有一定張力的政策目標。衹要中國決定沿著金融全球化的道路,藉助國家權威的精心指導,采用可控的、有選擇性的和實驗性的方式,香港將繼續作為中國獨特的金融中心,因為沒有任何可靠的替代香港的地方。

  最後就是制度優勢和中央的政策支持。中央一再表示: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是香港的驕傲和優勢,不能削弱,衹能加強。在2023年2月,中央發布了《關於全面支持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的意見》,進一步加強港深金融市場的對接和高水平合作。這其實就是國家屬性的國際金融中心的具體化體現。

  所以香港憑藉著國家的支持、自身的積纍和“一國兩制”的獨特優勢,從區域性的國際金融中心,成為具有國家屬性的國際金融中心,將會擁有令人期待的前景。

  注釋:

  ①余秀榮:《國際金融中心:歷史變遷與功能演進研究》,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11年版,第10-12頁。

  ②Z/Yen全球金融中心指數(GFCI) 是全球最具權威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的指標指數,由英國智庫Z/Yen集團和中國(深圳)綜合開發研究院共同編制。該指數著重關注各金融中心的市場靈活度、適應性以及發展潛力等方面。

  ③GFCI 將構成金融中心競爭力的諸多因素分為五個核心指標:人才指標,包括人才的匹配、勞動力市場的靈活度、商業教育和人力資本的發展等。商業環境指標,包括市場監管水准、稅率、貪腐程度、經濟自由度和商業交易的便利程度等。市場發展程度指標,包括證券化水平、可交易股票和債券的交易量與市場價值、衆多金融機構聚集產生的聚集效應等。基礎設施指標,包括建築與基礎設施的成本和實用性。總體競爭力指標是指基於“總體大於部分之和”的理念的城市總體競爭力水平,以及城市宜居程度指標。

  ④Isabed Hilton, “Beijing’s HK Takeover Is a Masterdass in creating Fear,” Financial Times, July 2020, pp.20-21.

  ⑤Li, Y. V., “The Irreplaceable Outpost? Whither Hong Kong in China’s Financial Future,” China Review, XX(April 2020), PP.261–278.

  ⑥CDS(Credit Default Swap, CDS),即信用違約互換,是一種價格浮動的可交易的保單,該保單對貸款風險予以擔保。CDS買家所獲得的保險承諾包括:倘若債權違約,或有債權評級下調等各種不利的“信用事件”發生,收入仍不受影響(視具體條款而定)。一般的債權人起碼仍可收回所持債券的面值。如此這般,CDS買家所獲得的保護,等於說它們在信用事件的條件下(債權產品違約率上升時),仍可獲得預期的收入甚至利潤。因為此時CDS賣家將對它們支付與所擔保債券面值相當的現金。而在沒有信用事件的條件下,如所擔保的債券按期履約,CDS賣家將從買家獲得定期的保險費收入,也能由此獲取利潤。

  ⑦馬岱煊、郭百里:《雙重危機下香港金融市場發展展望》,《企業改革與管理》2021年第1期,第99-100頁。

  ⑧截至2021年4月,新加坡金管局(MAS)新數據顯示,當地銀行4月來自非居民存款按年增加44%至621.4億新元,連升4個月并創紀錄新高;另外,當地4月外幣存款較去年同期增加近4倍達到創紀錄的270億新元,今年首4個月亦增長近兩倍,設立在新加坡的單一家族辦公室數量近幾個月也翻倍達400間。不僅如此,部分知名企業也在考慮縮減或退出香港。如索尼互動娛樂和Mo.t表示,部分員工已經遷往新加坡。而韓國互聯網搜索公司Naver Corp也表示將删除位於香港的備份服務器,并將其轉移到新加坡,以保護用戶數據。

  ⑨Jones and Geoffrey,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centres in Asia, the Middle East and Australia: a historical perspectiv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0, pp.405–428.

  ⑩從1990年開始,IMD會每年分析全球主要國家和地區的競爭力,以及該國家和地區內企業的競爭力,并為其排名。評估以四大標準為核心:經濟表現、政府效率、商業效率和基礎設施,專注於創造有利商業發展的規則和基礎設施。

  ⑪瑞士洛桑國際發展學院,《全球競爭力排名2020》,www.imd.org/wcc

  ⑫世界經濟論壇,《全球競爭力報告2019》,www.weforum.org

  ⑬[美]伊曼紐爾·沃勒斯坦:《世界經濟體系》第三卷,郭方等譯,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3年版,第23-24頁。

  ⑭《2018經濟自由度指數》,《華爾街日報》2018年2月4日。

  ⑮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統計處,《2020年香港服務貿易統計》,https://www.censtatd.gov.hk/sc/scode230.html

  (全文刊載於《中國評論》月刊2024年3月號,總第315期,P8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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