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部門或者公安消防機構依據法定職權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偽造、變造營業性演出門票或者倒賣偽造、變造的營業性演出門票的。”張仲凱表示,倒賣偽造、變造的營業性演出門票,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即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的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
張仲凱告訴記者,如果“黃牛”使用軟件幫助客戶搶票,並獲得非法利益,擾亂正常購票的秩序,還可能構成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所規定的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
消費者在尋求代搶時往往會將個人信息提供給“黃牛”。張仲凱表示,如果“黃牛”非法利用其個人信息或將其信息提供出售給他人,則可能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尚需標本兼治
面對票務市場亂象,監管部門也在持續發力整治。以北京為例,針對多場大型演唱會在京密集舉辦的實際,今年4月起,北京文旅、公安、網信、文化執法、市場監管等部門齊出手,聯合各區開展營業性演出票務市場“黃牛”倒票亂象專項整治工作。工作開展以來,北京警方查獲“黃牛”倒票人員143人。
而另一方面,為最大限度防止“黃牛”囤票,多場演出活動的組織方也開始實施“強實名”制度。所謂“強實名”,即人、證、臉三合一,線上購票時要綁定身份信息,入場時必須掃對應人員的身份證,還要對著攝像頭刷臉,保證票、證、臉信息完全一致,信息不匹配會導致入場失敗。
“黃牛”劉某告訴記者,此前雖然也是實名制購票,但可以轉贈,且不要求入場時信息一致,可以說是“偽實名”,“強實名”後,門票不可轉贈、轉售,“黃牛”囤票難度大大增加。“‘強實名’後,我們主要是提前拿到購票人信息,再通過搶票軟件代搶。軟件每秒刷新幾百次,普通人拼手速根本拼不過我們。”劉某直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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