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通過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開放程序聽取利益相關方和公眾的意見外,特別應當重視監管影響分析程序。監管影響分析是對擬實施或已實施的監管產生的積極影響和消極影響進行評估的程序,既堅持傳統嚴格法律拘束及法律解釋方法,又融合了經濟學、政治學等學科知識,對於理性監管起到了巨大的推動作用。由於數字經濟發展所造成的風險是動態變化的,應當通過決策跟蹤評價機制,不斷反思並調整包容審慎監管決策。
三是借助試驗機制促成監管的包容審慎。最佳監管措施往往是在問題的解決過程中發現的,應當引入試驗機制允許市場和政府在試錯的過程中共同探索“未知”。《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第62條明確規定,優化營商環境的改革措施經有關機關授權後“可以先行先試”。試驗是探索“未知”的有效方法,是促進市場創新和實現有效監管的重要路徑。通過建立動態的試驗機制允許犯錯,不僅可以讓企業大膽創新,還有利於使政府不斷進行監管調試,有助於實現監管的包容審慎性。如果說試驗機制實現了改革與法治的同頻共振,那麼將其引入監管過程之中,也必然能夠促成發展與規範的齊頭並進。在允許市場試錯的同時,應設計激勵相容機制減少惡意犯錯行為,促進企業合規。
四是以容錯機制激勵市場與政府探索創新。數字經濟發展存在深度不確定性,市場主體在追求創新過程中容易犯錯,如果嚴厲追究責任,就可能扼殺市場創新活力。對於由於認知局限、法律滯後等原因而產生的“良性犯錯”行為,對於主觀惡性不大、情節輕微、社會危害程度不高等違法行為,可以從輕、減輕追究或免除責任。寬容失敗,營造激勵企業家幹事創業的濃厚氛圍,有助於促進數字經濟創新。
行政機關在實施包容審慎監管時同樣可能犯錯,若一概嚴加問責,可能不利於激發其探索包容審慎監管的能動性。為了充分調動公職人員的積極性與創造性,使其能更有效地靈活應對複雜多變的新業態,應完善公職人員的容錯機制。數字時代新一輪的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引發了巨大的國家治理難題,依靠命令和控制的傳統監管日益捉襟見肘。包容審慎監管既是靈活應對數字經濟發展不確定性、實現效率與安全之平衡的必然要求,也是推動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更好結合的重要舉措。在包容審慎監管的實施過程中,如何在不確定性中敏銳發現確定性,如何努力形成市場作用和政府作用相互促進的格局,需要不懈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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