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8月2日電/近日,國家網信辦聯合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等部門公布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其中第3條規定對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實行包容審慎監管。包容審慎監管旨在追求效率與安全的動態平衡,其要求政府給予數字經濟新業態必要的發展時間與試錯空間,並根據公共風險大小進行適時適度干預。
北京日報發表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中央財經大學數字經濟與法治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劉權文章表示,沿用建立在農業經濟和工業經濟基礎上的命令控制型監管,極易抑制數字經濟的發展活力和創造力,因而推動傳統監管向新型的包容審慎監管轉型,成為數字時代的必然要求。
包容審慎監管的法治邏輯
文章介紹,包容審慎監管要求政府不因市場出現了一些問題而立即轉向過度監管,也不能以包容的名義放棄必要的審慎監管,主張並非先發展後規範或先規範後發展,而是在發展中規範、在規範中發展。包容審慎監管可以有效破解“未知大於已知”狀態下傳統監管的危機,契合數字經濟發展的創新需求,是對政府與市場關係在監管領域的最新理論表達。
首先,包容審慎監管是貫徹新發展理念、靈活應對不確定性的新時代要求。在“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新發展理念中,創新居於首位。數字經濟創新主體的多元性、創新核心要素的虛擬性、創新過程的可重新編程性、創新結果的難以預測性,決定了數字經濟創新會影響更廣的地域範圍、更多的產業類型和更大的人群規模,一旦監管失當,就可能導致產業鏈癱瘓或發生系統性安全風險。包容審慎監管秉持寬鬆有度、剛柔並濟的監管理念,追求效率與安全的動態平衡,體現了對數字經濟創新的重視,有利於更大程度地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
其次,包容審慎監管體現了關於政府與市場關係的新認識,適應了推動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更好結合的現實需要。《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明確要求“推動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更好結合”。包容審慎監管是政府職能轉變與優化的體現。充分發揮市場作用,給予市場必要的發展時間與空間,讓“無形的手”自主發揮調節功能,這是“包容”理念的基本要求。一旦確信市場這只“無形的手”已經失靈或即將失靈,“有形的手”就應及時出場,審慎的有效監管必不可少。正是“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的目的定位,決定了包容審慎監管的科學性與必然性。
包容審慎監管的實施路徑
文章指出,一是為數字經濟市場留足發展空間。回應數字經濟發展規律和需求的包容審慎監管,應當堅持審慎立法原則,對於一時看不准發展趨勢的新業態,暫緩制定監管規則,為市場留足發展空間。《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第55條要求為數字經濟“留足發展空間”,第65條規定“應當統籌協調、合理把握規章、行政規範性文件等的出台節奏”。然而,暫緩干預市場,不等於放任新業態無序發展。對於已經看准或風險極大的新業態,應及時制定監管規則以實現有效的敏捷治理,避免喪失最佳監管時機。
二是開放決策程序以提升行政理性。數字經濟發展中產生的新事物經常帶有兩面性,社會各界對其難以形成統一認識。是否應當包容、為什麼要採取審慎監管措施、如何選擇監管方案等包容審慎監管難題,衹有通過開放的決策程序,才可能形成可接受性高的共識。包容審慎監管的有效實施不能僅憑法感,更不能僅靠領導意志,而需要有“看得見的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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