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3月10日電/農村集體經濟是我國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十四五”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提出,深化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發展新型農村集體經濟。2023年中央一號文件提出,鞏固提升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成果,構建產權關係明晰、治理架構科學、經營方式穩健、收益分配合理的運行機制,探索資源發包、物業出租、居間服務、資產參股等多樣化途徑發展新型農村集體經濟。本期邀請專家圍繞相關問題進行研討。
主持人:本報理論部主任、研究員 徐向梅
將集體資源轉化為農民增收重要來源
主持人:與傳統農村集體經濟相比,新型農村集體經濟具有哪些突出特徵?在全面推進鄉村振興過程中能發揮怎樣作用?
何安華(農業農村部農村經濟研究中心鄉村發展與城鄉關係研究室主任):新型農村集體經濟,是指黨的十八大以來,在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前提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通過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建立起產權清晰、成員明確、運行規範、分配合理的地域性集體經濟組織,主要利用農村集體所有的資源資產,開展多種形式的合作與聯合,促進集體資產保值增值,實現集體成員共同發展的一種經濟形態。其本質仍是農村集體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
相較傳統農村集體經濟,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的要素聯合範圍更加廣泛,除了勞動聯合外,還包括土地、資金、技術、管理及文旅資源等各種要素的聯合,而且不排斥與其他所有制經濟的聯合,要素所有者從農村集體延展到農戶個體、國有企業、城鎮工商企業等多元化經營主體,貫徹了開放、包容、共贏的理念。
新型農村集體經濟具有以下幾個突出特徵。
集體資產清晰化。開展集體資產清產核資摸清了集體家底,集體有了一本“明白賬”。截至2021年底,不包括土地等資源性資產,全國鎮、村、組三級集體經濟組織資產達8.22萬億元,其中經營性資產3.74萬億元。歸屬農村集體的資產“底清賬明”,增加集體收入有了研判依據。
成員確認規範化。確認誰是成員是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關鍵,回答了農村集體經濟“為誰發展”的核心問題。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標準嚴格、程序規範,對特殊群體如外嫁女、入贅男、新生兒、服兵役人員、在校大學生、回鄉退養人員、農轉非人員等的成員身份確認做出了原則性規定,做到不漏一戶不掉一人。截至2021年底,全國確認村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9.2億人。誰是成員、是哪一級成員一目了然,為解決成員集體權益“兩頭占”“兩頭空”問題奠定了基礎。
集體資產股權化。將集體經營性資產以股份或份額形式量化到人、確權到戶是成員參與集體收益分配的依據。有的地方因集體經營性資產較少,在集體產權制度改革中開展集體資源性資產的股份合作,以虛擬股份形式確權給成員。股權設置中原則上不設置集體股,以成員股為主,綜合考慮承包地面積、家庭人口、勞動積累貢獻等因素,設置了基本股、勞齡股、村齡股、土地股、貢獻股等多種股份形式,形成了“1+X”多種配股模式。隨著股權證的發放,農村集體收益實現了從過去“人人有、人人無份”向“人人有份、人人有”的轉變。
內部治理制度化。農村集體經濟如何發展不再是一個人或少數人說了算,而是引入現代企業制度,成立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組織架構完善,體現了民主管理的集體決策。不少村莊積極探索政經分離,村兩委負責村莊日常事務管理,集體經濟組織負責發展經濟,一些有條件的村莊還嘗試聘用職業經理人專業化打理集體經濟。例如,浙江省餘杭區自2019年起為符合條件的村莊招聘高素質職業經理人。
多元經營共贏化。純農業村注重盤活農地推進農業適度規模經營,城郊村注重物業經濟提檔升級,城中村注重探索集體企業轉型,集體產業多形態多路徑發展趨勢明顯。實踐中,除了村集體與各類經營主體開展合作外,村與村抱團聯合越發普遍,有些抱團合作從鎮域擴大到縣域。江蘇省昆山市探索的村級聯合非常典型,例如,張浦鎮22個村社共同投資成立樂浦強村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各村社投資但不參與經營,經營收益按股份分配。
新型農村集體經濟在全面推進鄉村振興過程中發揮著重要作用。
一是有助於加快推進農業現代化。新型農村集體經濟依托其獨特的組織、資源優勢,優化要素配置,推動農業規模化、集約化、專業化經營,“統”的功能不斷強化,賦予了雙層經營體制新的內涵。村集體利用集體資源採取直接經營、合作經營方式發展現代農業,或為集體成員、經營主體提供農業社會化服務,有的還精準牽線搭橋,引導小農戶與其他經營主體開展合作,促進小農戶與現代農業有機銜接。
二是有助於增加農民收入和推進共同富裕。新型農村集體經濟具有整合要素資源、保障集體福利、調節收入分配等多重制度優勢,能夠推動集體資源資產有效轉化為農民增收致富的重要來源,形成家庭增收和集體增收的“雙支撐”格局。
三是有助於鞏固黨在農村的執政基礎。有了新型農村集體經濟,基層黨組織就能更好地激發農民群眾參與鄉村振興的熱情,提高黨在農民群眾心中的威信。越來越多的基層黨組織以引領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為重要抓手,把農民群眾有效組織起來,充分發揮戰鬥堡壘作用。
穩步朝著提質增效方向邁進
主持人:黨的十八大以來,伴隨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我國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經歷了幾個階段,取得哪些成效?
呂之望(中國農業大學國家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研究中心執行主任):農村集體經濟在農村基本經營制度中體現的是“統”的特徵,是實現“統分結合”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農村集體經濟的發展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由基礎薄弱的兜底式發展穩步朝著提質增效的方向邁進,對農村經濟發展、產業興旺、農戶增收方面的作用越發明顯。
第一階段是2012年到2016年。2016年以前,農村集體經濟基本處於自發生長階段,在東部農村以及中西部具有區位優勢的農村地區,農村集體經濟充滿活力,農村資源的市場價值不斷提高。然而,在集體資產積累到一定程度後,管理和運營體制機制尚未理順、管理手段不健全,阻礙了農村集體經濟進一步發展,並影響到農村的社會穩定,因此需要在農村集體產權制度上進行深入改革。
第二階段是2016年到2021年。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於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提出科學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明晰集體所有產權關係,發展新型農村集體經濟。《意見》明確了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主要方向,保證了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在全國範圍內順利推進,奠定了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發展壯大的基礎。從2017年到2019年,在全國範圍內的清產核資工作基本完成。根據農業農村部數據,截至2019年底,全國共有集體土地等資源65.5億畝,賬面資產6.5萬億元,其中經營性資產和非經營性資產分別占到47.4%和52.6%。
在有序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過程中,各地還採用各種有效手段消除空殼村和集體經濟薄弱村,以避免地區差距擴大。根據農業農村部數據,2015年底全國集體經營性收入為零的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占村級組織總數的54.36%;有集體經營性收入但低於10萬元的村級組織占比為31.73%;集體經營性收入在10萬元以上的村級組織占比為13.91%。到2020年底,在納入統計的村級集體經濟組織中,沒有經營性收入的村級組織占比下降到22.4%;經營性收入在10萬元以上的村占比達到33.1%。當然,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並不能畢其功於一役地解決所有問題,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發展仍面臨諸多障礙。例如地區間發展不平衡、差異仍然較大等,尤其是西部地區,資源底子薄、經營能力也較為薄弱,更加需要有效的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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