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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綱:建設現代中央銀行制度
http://www.crntt.hk   2022-12-14 09:01:35
 
  (二)深化金融體制改革,提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能力。

  改革開放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不竭動力,服務實體經濟是金融業立業之本。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金融改革開放成績卓著。當前,在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的背景下,需要進一步深化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持續優化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大力發展普惠金融、綠色金融、科技金融,推進構建多層次資本市場,健全資本市場功能,提高直接融資比重,加強金融基礎設施建設。

  健全綠色金融體系。構建綠色金融“五大支柱”,支持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的實現:一是按照“國內統一、國際接軌、清晰可執行”的原則,建立和完善綠色金融標準體系。二是分步建設強制性的信息披露制度,有序覆蓋各類金融機構和融資主體。三是健全激勵約束機制,對金融機構開展綠色金融服務進行評價。四是健全綠色金融產品和市場體系,推動形成碳排放權的合理價格。五是深化綠色金融國際合作,引領國際標準制定。

  擴大金融業高水平開放。在安全可控的前提下,進一步完善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的管理模式,提升我國金融市場的投資便利性,提高全球競爭力。堅持多邊主義原則,積極參與國際金融合作與治理,穩步擴大規則、規制、管理、標準等制度型開放。在多邊債務重組中堅決維護我國海外債權利益。對於海外債權,按照“誰投資誰承擔風險、誰決策誰負責風險補償”的原則,由金融機構和企業承擔主體責任,相關決策部門充分考慮項目的金融可持續性,負責風險補償。

  (三)落實金融機構及股東的主體責任,提升金融機構的穩健性。

  市場經濟本質是法治經濟,各市場主體依法承擔經營失敗損失的法律責任。做金融是要有本錢的,金融機構股東要保證做實資本,資產擴張必須受資本金的約束。如果經營失敗出現風險,也要首先進行“自救”,即通過資本盈餘吸收損失,如果不夠,則由股東根據自身出資依法承擔損失,直至股本清零。如果“自救”失敗,則股東承擔機構破產重組或清算的法律後果,此時為保護中小存款人利益、防範系統性風險,“他救”機制和金融穩定保障體系開始發揮作用。

  大規模的“他救”是特定歷史時期的特殊安排。“他救”客觀上不利於形成風險自擔的正向激勵,往往是針對計劃經濟時期遺留問題而不得已採取的措施。例如,20世紀90年代至21世紀初,國有大型銀行和農信社因職責和產權不清、行政干預嚴重等政策性原因積累了大量經濟轉軌風險。對此,國家在改革過程中化解了風險,通過發行國債、外匯儲備、央行票據、地方政府專項借款等注入資本金,並對不良資產進行了果斷處置。通過“花錢買機制”,建立了資本約束和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效果。在市場經濟下政府或央行出資的“他救”,一般以原股東破產清零為前提條件,要慎用,防止道德風險。

  “自救”應成為當前和今後應對金融風險的主要方式。當前,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已經全面確立,金融機構及股東作為市場主體,應當承擔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救”風險的主體責任。金融機構要建立市場化資本補充機制,按照監管規則計提撥備,加大不良資產處置力度,塑造金融機構健康的資產負債表。健全激勵約束機制,尊重金融機構自主經營權,減少對金融機構經營活動的行政干預。推動資不抵債的機構有序市場化退出,通過股權清零、大額債權打折承擔損失。

  “自救”能力來源於市場經濟下機構的股東出資和可持續經營產生的收益,“自救”的動力和自覺性來源於有效的監管。金融機構的穩健性是建立在預算硬約束基礎上的,市場主體以自己的資本充足率為約束,股東負有主體責任,在出現壞賬時,用撥備、核銷、補資本的方式滿足監管要求,保持自身穩健性。2017年至2021年5年間,銀行業機構共計提貸款撥備超過8萬億元、核銷不良資產超過6萬億元、補充資本金超過10萬億元。可見,商業銀行的“自救”能力是在產權和監管的約束下,主要由自身的稅後資源來實現的。

  (四)加強和完善現代金融監管,強化金融穩定保障體系,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底線。

  金融是經營管理風險的行業,防範化解金融風險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題。2018年以來,防範化解重大金融風險攻堅戰取得重要階段性成果,金融風險整體收斂,但與此同時,監管不到位成為制約金融高質量發展的瓶頸。必須堅持底線思維,進一步加強和完善金融監管,進一步健全金融穩定保障體系,建立維護金融穩定的長效機制。

  依法將各類金融活動全部納入監管。一是把好金融機構准入關,加強對股東監管,防止內部人控制。二是按照“管合法更要管非法”原則,加強對非法金融活動的認定和處置,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三是加強監管執法,豐富執法手段,強化與紀檢監察、司法、審計等部門協作。四是加快監管科技和大數據平台建設,推動數據標準統一和監管共享。五是強化監管問責,查處失職瀆職和腐敗行為。六是統籌協調中央和地方金融管理,確保全國一盤棋,監管無死角。

  構建權責一致的風險處置機制。責任清晰、分工明確是有效處置金融風險的前提,金融監管者負責金融機構市場准入和日常監管,是金融風險的最早發現者,也應當是金融風險的糾正和處置者。但在過去較長一段時間內,金融監管權力與風險處置義務並未完全匹配。金融監管部門祗有切實承擔風險處置責任,才會真正努力將風險消滅於萌芽狀態,才有助於促進各方形成防範化解風險的正確預期。因此,要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擔責”原則,依法合規壓實各方風險處置責任。金融監管部門承擔所監管機構的風險處置責任。中國人民銀行承擔系統性金融風險處置責任。地方健全黨政主要領導負責的財政金融風險處置機制,承擔風險處置屬地責任。

  實行中央銀行獨立的財務預算管理制度。“財政的錢”與“央行的錢”存在本質區別。財政部門收入源於稅收,支出主要是提供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中央銀行擁有法定的發鈔權,開展貨幣政策操作,實現維護幣值穩定和促進經濟增長的根本目標,在此過程中附帶產生收益或者虧損。如果允許財政直接向央行透支,靠印票子滿足財政支出需求,最終將引發惡性通脹,財政也不可持續並產生債務危機。要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有關規定,實行中央銀行獨立的財務預算管理制度,對中國人民銀行承擔金融穩定和改革成本應當年計提撥備,按程序盡快核銷,並充實中央銀行的準備金和資本,實現央行資產負債表的健康可持續,進而保障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履職,實現幣值穩定和金融穩定,並以此促進充分就業和經濟增長。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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