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7月23日電/據法制日報報導,大批虛擬主播、虛擬偶像開始直播帶貨;頭部虛擬主播直播2.5小時收入百萬元;因打賞方為未成年人,40多位虛擬主播收入被退款;虛擬女團因“中之人”(指操縱虛擬主播進行直播的人)退出陷入解約風波……近段時間以來,虛擬主播、虛擬偶像屢屢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
根據國內最大的二次元平台統計數據顯示,去年8月前入駐的虛擬主播人數就已超過3.6萬名。隨著越來越多虛擬主播、虛擬偶像走上台前,參與各類經濟活動,由此也產生了不少法律問題。
虛擬主播、虛擬偶像代言出現問題責任如何劃分?被打賞後需要納稅嗎?“中之人”退出需要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帶著這些問題,《法治日報》記者近日採訪了多位律師。
虛擬主播進行廣告代言
運營方須承擔法律責任
當下,不少虛擬主播、虛擬偶像開展了品牌代言、直播帶貨等活動。據統計,僅今年“618”購物節期間,就有超過30家品牌選擇虛擬偶像或虛擬主播進行活動營銷和直播帶貨等,涉及電子科技、時尚美妝、文化娛樂等諸多領域,為品牌營銷增添新動力。
那麼,虛擬主播、虛擬偶像作為廣告代言人,和真人代言在法律上有何不同,產品出現問題又如何承擔責任呢?
北京匯祥律師事務所數字經濟與合規治理法律專委會主任喬木說,由於虛擬主播本身不具備法律上的人格,因此很多情況下法律責任無法由虛擬主播承擔,而是由其背後運營主體承擔。如果運營主體採用了外包主播方式,那麼技術服務公司也可能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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