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真人代言,我國廣告法明確規定,廣告代言人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應當依據事實,符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並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但虛擬人由於虛擬特性,無法對商品進行使用,自然也無法按照廣告法的規定履行相關責任。”喬木說。
在泰和泰(上海)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王振華看來,虛擬主播不是廣告法規定的廣告代言主體,根據廣告法,廣告代言人指廣告主以外的,在廣告中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形象對商品、服務作推薦或證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此,代言人的主體身份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虛擬主播進行廣告代言也應當遵守《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虛擬主播的實際運營方作為廣告發布者應當對廣告內容承擔直接責任。”王振華提醒說,品牌方簽約虛擬主播時應要求運營方提供知識產權權利證明,證明包括但不限於專利權、商標權、區塊鏈等有關授權文件等。由虛擬主播代言,還涉及主體存續問題,所以判斷其持續運行的風險十分必要。
設定合理利益分配機制
明確“中之人”權利義務
今年5月,宣稱“永不停播,永不塌房”的虛擬偶像陷入了一場風波,被視為“國內虛擬偶像天花板”的虛擬女團A-Soul,因珈樂“中之人”的退出,其公司宣布“珈樂”進入“直播休眠”。
據瞭解,由於依靠真人動作和語言的虛擬偶像和其“中之人”高度綁定,一旦“中之人”退出,往往虛擬偶像就無法再繼續直播。
在這場解約風波中,一些粉絲不能接受心愛的偶像退出,通過翻閱“中之人”個人賬號的動態,將“中之人”高強度工作和低收益情況曝出。在質疑虛擬偶像運營方的同時,“中之人”與運營方是何法律關係、“中之人”退出要不要承擔法律責任等也成為粉絲討論的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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