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邢芝凡分析說,如果雙方是服務或其他綜合性法律關係,扮演者和公司屬於平等的合同法律關係主體,如果一方出現違約,另一方可以基於簽訂的合同向對方進行索賠,合同沒有約定的,可以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求償。
王振華說,若“中之人”與運營方存在勞動關係,可以視作普通勞動者,基於在勞動時間、工作強度、工作環境等方面產生的爭議提請勞動仲裁後起訴運營方。伴隨虛擬主播商業價值的攀升,“中之人”個人收入的提級合情合理。當虛擬偶像運營涉及的收益規模較大,鑒於“中之人”對該收益產生的貢獻和影響,建議雙方以平等主體的身份簽訂合作協議。
“運營方需要通過詳細專業的協議明確約定公司與‘中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並且設定合理的利益分配機制,以及依法承擔起基本的勞動保障責任,公平公正開展合作。”喬木說,運營方對於不誠信或不負責任的員工確立負面反饋機制的同時,也要檢視自身,避免對員工存在過分的壓榨,否則一旦“中之人”拒絕合作,即便通過訴訟追究其違約責任等,也無法強迫其在屏幕前“配合演出”。
虛擬主播應當依法納稅
遵從真人主播行為規範
今年2月,B站電競旗下某虛擬主播形象被指涉嫌抄襲另一虛擬主播的面部形象。最後承擔形象設計的畫師發布道歉聲明,承認“過度借鑒”其面部的眼睛部分,並表示願意承擔應有責任。對此,B站對虛擬主播藝人經紀部負責人等相關人員進行了處罰。
今年5月,某虛擬主播發布視頻《關於我消失了半年其實是被拐賣了這件事》引發廣泛討論。之後該虛擬主播所屬社團發布辟謠聲明稱,“經過警方的查證,該內容不屬實”。其賬號也被平台永久封禁。
當下,涉及虛擬主播、虛擬偶像的法律問題正在越來越多的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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