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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幌子難掩受賄本質
http://www.crntt.hk   2022-07-13 10:02:21
 
  韓民的問題主要發生在其任江陰市公安局局長期間。韓民熱衷“投資”,其常以投資形式收取分紅或以明顯低於市場價購房的方式收受賄賂,手段較為隱蔽。圍繞犯罪構成要件,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固定證據:一是主體身份證據。通過調取韓民的戶籍資料、幹部任免審批表等文件,證實韓民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及職權範圍。二是客觀行為方面證據。通過對行賄人、財務人員、謀利事項相關人員等逐一詢問取證,調取相關案件卷宗資料、銀行賬戶資料,進一步證明了韓民接受請托後,利用職務便利為行賄人謀利的相關事實。三是主觀方面證據。圍繞行受賄雙方的動機、目的,收受行為與謀利行為之間的關係,韓民對權錢交易關係的明知等方面進行取證,從而鎖定了韓民的受賄故意。四是款物性質方面的客觀證據。圍繞韓民收受錢款的性質,通過核查行賄人公司存款、貸款授信情況以及“投資款”實際去向,相關小貸公司實際經營盈虧、分紅情況等,結合雙方約定無投資風險的固定回報,證明韓民所獲“收益”不符合正常市場化投資獲利的基本特徵,其錢款性質不具有正當性。

  2、韓民以親友名義將資金借貸給相關公司並獲取回報,是正常民間借貸還是違反廉潔紀律行為?其與借貸收息型受賄有何不同?

  楊成東:根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九十條第二款規定,通過民間借貸等金融活動獲取大額回報,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認定為違反廉潔紀律。本案中,韓民違反該條款構成違反廉潔紀律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認定:

  一是韓民放貸資金的來源存在不正當性。其中很大部分是其向轄區企業主及下屬民警家屬無息借款及其違紀違法所得,再通過放貸獲取高額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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