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法規司司長許新建說,《條例》出台,在放寬市場主體准入條件的同時,還注重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對未經登記從事經營活動,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市場主體登記,未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或備案等違反登記管理秩序的行為設定力度較大的罰款數額,提高了對違法行為震懾力。
中國宏觀經濟研究院對外經濟研究所所長劉泉紅認為,深化改革創新,是優化營商環境的動力之源。市場主體的准入准營和退出機制是否暢通,也是衡量營商環境優劣的一個重要方面,建立便利、高效、有序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降低市場主體退出成本,是創新市場監管的題中應有之義。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就是要把該營造的環境營造好,該制定的規則制定好,著力提升政務服務能力和水平,讓企業和企業家有充分成長和施展才華的空間,最大限度激發市場主體發展的內生動力和創造力,穩定市場預期和信心,著力夯實經濟增長的微觀基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