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近年來商事制度改革的深入推進,登記註冊的“門檻”限制越來越寬鬆,但在市場主體快速發展的同時,市場主體虛假登記,尤其是冒名登記等問題屢見不鮮。虛假登記不僅損害國家稅收和國家機關的公信力,還嚴重侵害個人的合法權益,特別是嚴重破壞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針對虛假登記、冒名登記造成的巨大社會負面影響問題,《條例》有效回應了社會公眾的關切和期待,加大行政處罰力度,明確對提供虛假材料或利用欺詐手段取得市場主體登記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5萬元至100萬元的罰款,吊銷營業執照,增強了處罰的針對性實效性。
同時,《條例》規定受虛假登記影響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登記機關提出撤銷市場主體登記的申請。規定登記機關受理後,應當及時開展調查,經調查認定存在虛假登記情形的,應當撤銷市場主體登記。
而《實施細則》則更加完善了撤銷虛假登記制度。撤銷登記和檔案管理內容首次寫入市場監管總局規章。針對虛假市場主體登記,《實施細則》規定,登記機關可依申請或依職權開展調查,規定了受理、公示、中止等程序,增加了撤銷登記的可操作性。針對登記管理檔案,《實施細則》明確檔案包括電子檔案和傳統載體檔案,兩種檔案具有同等效力,登記機關負責建檔立卷、提供檔案查詢服務,申請查詢檔案應當提交相關的文件,並規定了檔案遷移手續等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