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歇業的市場主體,《條例》明確市場主體應當在歇業前向登記機關辦理備案,登記機關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歇業期限、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等信息,終止歇業後,市場主體應當通過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通過公示加強對歇業企業的社會監督和信用監管。歇業期限累計不超過3年。
《實施細則》在《條例》的基礎上,明確歇業的市場主體應當按時公示年度報告,並要求市場主體辦理歇業備案後,自主決定開展或者已實際開展經營活動的,應當於30日內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公示終止歇業。為確保市場主體履行公示義務,形成制度閉環,《實施細則》規定未按要求公示終止歇業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實施細則》進一步提示,市場主體恢復營業時,登記、備案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備案。以法律文書送達地址代替住所(主要經營場所、經營場所)的,應當及時辦理住所(主要經營場所、經營場所)變更登記。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指出,市場競爭充滿不確定性,競爭失敗、判斷失誤等都有可能導致企業經營困難。對於這種情況,企業要麼咬牙硬挺;要麼破產清算,二者只能選其一。然而市場經濟是複雜多變的,導致企業困難的因素中,確有“不可抗力”的因素,比如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等。這類因素不是企業主觀導致的,由此導致破產清算,的確非常可惜。因此《條例》首次引入歇業這個“第三種形態”——“歇業待機”機制,既不清算,又不經營,是一個重要的制度創新。歇業制度可為企業提供規避不可抗力的保障機制,還可以繼續保有企業名稱、商標、專利等,維持良好的信用記錄,節省不少成本。
虛假登記要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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