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此同時,地理標誌專用權的持有人,不能是單個經營者,而應當是具有廣泛代表性的行業組織。其不僅要在申請註冊環節有效證明該地理標誌承載著前述特定品質,還要在獲得註冊後進行必要的監督管理,以保證這一特定品質不被淡化乃至喪失。
潼關肉夾饃協會開展維權訴訟並收取加盟費的做法,最令人詬病之處就在於,其並沒有充分證明享有排他性產權的正當基礎,即無論是在原材料上還是在製作工藝上,潼關肉夾饃是否具有由潼關縣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決定的、不可複制的特定品質,從而區別於其他肉夾饃產品,而只是徒有一張集體商標授權證書。這一事件也折射出當前我國地理標誌的註冊、審查、管理機制與對地理標誌應有的保護界線並不十分吻合,難以在根本上杜絕部分市場主體利用制度缺漏牟利。
任何法律制度都是承載著特定價值取向的文本規範,商標法的核心價值取向,就是界定產權邊界、降低交易成本、鼓勵誠信經營、遏制符號壟斷。上述案件所引發的討論和深入思考,給了公眾全面認識和正確理解商標法乃至整個知識產權制度的契機,有利於夯實知識產權保護的價值觀念和認知基礎,也有利於我國相關實體法律規則及程序的修正與改進,從而提升社會總體福祉。
(作者:熊文聰,系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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