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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日報:從“青花椒”案看商標權正當邊界
http://www.crntt.hk   2022-02-13 00:49:28
 
 就申請註冊在餐飲服務類別上的“青花椒”標誌而言,首先,它不是餐飲業的通用名稱;其次,它作為一種川菜的調味料名稱,也難以構成餐飲服務的主要原料;最後,它是否僅直接表示餐飲服務的“其他特點”,具有一定的彈性和主觀性,應當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和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舉證綜合研判。

 什麼是“正當、合理使用”

 現行商標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註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的地名,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實踐中,被訴侵權人可以根據此條規定,提出自己是在非商標意義上正當、合理使用涉案標誌。至於什麼情況下屬於合理使用,什麼情況下屬於商標意義上使用,進而實質性影響消費者的購買決定,甚至導致其對商品或服務之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應該在具體個案中由執法和司法機關結合涉案標誌的字體形態與使用語境、是否突出性使用、與原告商標的近似程度、原告商標的知名度和顯著性以及被訴侵權人的使用意圖等多種因素,充分全面地予以考量。

 恰如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在“青花椒”案二審判決中所指出的,被告五阿婆火鍋店在“青花椒”字樣前面附加自己的註冊商標“鄒魚匠”標識,後面帶有“魚火鍋”三個字,“青花椒”與“魚火鍋”在字體、字號、色彩、高度、字間距等方面均保持一致,沒有單獨突出使用,而是與“鄒魚匠”“魚火鍋”共同使用,完整而清晰地向公眾表達了其向消費者提供的招牌菜是“青花椒魚火鍋”,該標識中包含的“青花椒”是對其提供的特色菜品中含有青花椒調味料的客觀描述,並非商標性使用。被告沒有攀附原告涉案商標的意圖,相關公眾一般也不會將其與原告的涉案商標聯繫起來,不會產生混淆或誤認,其使用行為不構成商標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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