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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民進黨C型台獨變異、構造與特質
http://www.crntt.hk   2021-11-07 00:09:38
 
  (3)變相“法理台獨論”,即推動“準法理台獨”與“釋憲台獨”:

  “法理台獨”被定義為體現解構一個中國原則、完成台灣的所謂“國家化建構”。其核心內容是重新定義台灣本為一個“主權獨立國家”,界定其“領土”為台、澎、金、馬。

  對於如何判斷“法理台獨”,大陸學界認為:第一是改“國號”、制定“新憲”;第二是“修憲”推翻“憲法”第四條“固有疆域的規定”;第三是“修憲”推翻“民國憲法”第六條。此外,在兩岸尚未統一情況下,除了上述三個重大變更之外,還包括台灣地區擅自更改現政權具有象徵意義的“歌曲、旗幟、徽章”現狀,在台灣島內推進含有改變兩岸同屬一國性質和把台灣從祖國分裂出去的“台獨公投”等,都屬於“法理台獨”的組成部分。大陸《反分裂國家法》已為“法理台獨”劃下不可逾越的紅線。

  就目前島內的政治生態而言,變相“法理台獨論”,即推動“準法理台獨”與“釋憲台獨”,不僅理論上具有象徵意義,更重要的是完全具有現實的可能性與可行性。蔡英文提名宣揚“兩國論”的“台獨”大法官已上任。她還力圖通過“司法改革”對法官進行“政治任命”。若這一設想過關,那蔡英文一再追求的由大法官解釋兩岸關係政治定位與台灣“國家性”的“憲法解釋”即可實現。

  2、C型“台獨”的核心表現形態:

  由蔡英文主導的C型“台獨”的核心表現形態與台灣的“總統大選”密切相關。具體排列如下:

  “台灣共識”(2011-2012年,蔡第一次投入“總統大選”)——“維持現狀”(2015-2016年,蔡第二次投入“總統大選”)——“台灣價值”(2018年)——“中華民國台灣”(2018-2019年)——進一步“修憲”(2020-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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