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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民進黨C型台獨變異、構造與特質
http://www.crntt.hk   2021-11-07 00:09:38
 
  A型、B型、C型“台獨”儘管最終目標相同,但這三種“台獨”自立於不同的主客觀環境,為能達到“台獨”的要求,所採取的策略有所不同。

  1、李登輝的“修憲台獨”:

  李登輝在任期間,受自身是國民黨主席的身份的限制,其推行的“台獨”有一從“暗獨”到“明獨”的過渡轉變過程。1991年起,李開始“修憲”,至下台前的10年時間,竟連續修了7次“憲”。而“修憲”的最終目的,是不斷推進“台獨”或“獨台”,從法理上切斷台灣與大陸的聯繫。為此,A型“台獨”被稱之為“修憲台獨”。

  2、陳水扁的“制憲台獨”:

  陳水扁當政時期,他一再刻意操弄統“獨”議題,接連拋出“一邊一國”、“正名制憲”、“入聯公投”等激進“台獨”政見,並付諸實踐,將兩岸關係推到危險的邊緣。陳水扁的激進B型“台獨”路線,集中體現在“制憲台獨”。他曾一再公開提出“憲改”“要認真考慮領土問題”,明確提出更改“國號”、“國旗”、領土範圍等敏感問題,企圖以“公投”方式催生“台灣新憲法”。

  3、蔡英文的“釋憲台獨”:

  C型“台獨”又被稱為“釋憲台獨”,是因為在蔡英文看來,面對島內錯綜複雜的政治形態和兩岸長期僵持的政治對峙,“釋憲台獨”是可行而又便捷的通關快捷方式。因為大法官的第一要義是“解釋憲法”,“釋憲”是以會議形式決定,不需要冗長複雜的程序。如果大法官把“台獨”理念輸送到解釋文裡面,就有可能形成“法理台獨”。

  現台灣“司法院”共設15位大法官(包括“院長”“副院長”各一名)。蔡英文直接掌握了11位。“司法院院長”許宗力是“兩國論”主筆;“司法院副院長”蔡炯燉長期與綠營團體保持密切關係;另幾位大法官多數均明確支持“人民公投制憲”。許志雄與黃昭元更是公然表達不認同現行“憲法”的立場。按大法官“釋憲”規定,2/3以上大法官出席及出席人數2/3同意即可通過。蔡英文應可完全主導“釋憲台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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