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8月5日電/企業破產法是優化市場資源配置、促進企業優勝劣汰的重要法律制度。市場經濟大潮起起伏伏,沒有“破”的勇氣,哪來“立”的機會?通過破產程序,留住那些能留的,“破”掉那些不符合市場規律的,挽救還有價值的困境企業。從這個意義上可以說,破產是企業“起死回生之術”。
企業進入破產程序,是否就意味著死路一條?不是。現行的企業破產法專門設立了有關重整的一系列制度安排,體現出對企業主體的更大關懷。即在企業走到破產邊緣,企業破產法除了注重對債權人的公平保護以外,還強調對債務人的挽救,充分利用破產重整制度促進企業重組重生。
企業要在破產中獲得“重生”,離不開完善的法律制度。要進一步推動完善破產法律制度,處理好公平和效率的關係。既要平等保護債權人、債務人、職工以及其他利益主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又要優化破產程序,降低破產成本,提高破產案件審判效率,使破產企業盡快退出市場,避免資源浪費。
企業要在破產中“重生”,離不開專業化的法官隊伍。這些年,我國審理破產案件的法官隊伍建設正在加快,司法專業化水平也有很大提高。截至2021年5月底,全國法院已經設立14家破產法庭、近100家清算與破產審判庭。最高人民法院開設的全國企業破產重整案件信息網,也大大提升了破產案件審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企業要在破產中“重生”,離不開多方社會力量的支持。破產不只是企業的事,更是關係全社會的事。破產中的職工安置、維護穩定、費用保障、稅收減免、信用修復、企業注銷等問題,不是一個部門單打獨鬥就能解決的。我們要更加重視“府院聯動”機制,明確責任、劃定邊界,保障各部門依法協同推進解決企業破產難點問題,營造良好環境,降低企業重返市場的成本。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李萬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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