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點評
隨著社會的發展、居民消費觀念的改變和投資意識的加強,貸款需求和規模逐年增長,由此貸款中介行業也迅猛發展。中介費是合法的收費項目,只要不超標,法律就支持。因為貸款過程中確實有些費用產生,比如保險費、代辦費、辦證費、招待費等等,所以貸款中介公司收取中介費是合法的。但通過本期案例可以看出,不少貸款中介“套路”滿滿、魚龍混雜,該行業因“黑中介”亂象叢生、客戶對行業價值的不理解被廣為詬病。主要問題有:一是貸款中介通過收取服務費、管理費、咨詢費等各種費用或辦理中途“加價”等方式,設置貸款騙局,恣意收取借款人遠超原約定的高額費用。二是借款人法律意識淡薄,往往無法自行提供抵押物、擔保人或者本身資信存在問題無法正常貸款,加之風險防範意識較差,且信用觀念相對淡薄,容易輕信貸款中介許諾的“空頭支票”。三是貸款中介費用高昂。借款人必須預先繳納一定數額的定金、服務費、會員費,或者銀行貸款下來後需將銀行卡由中介公司保管,扣除高額中介費後才將銀行卡返還借款人。
因此,貸款中介行業的規範化、標準化、透明化、規模化經營是大勢所趨。為此,法官建議:一是加強普法宣傳。樹立正確的消費觀,到正規銀行依法依規辦理貸款手續,量入為出、理性借貸。二是強化打擊力度。加大對“黑中介”的打擊和懲治力度,淨化信貸市場環境,讓不法貸款中介無滋生的土壤。三是拓寬救濟途徑權。一旦陷入“黑中介”貸款陷阱,保存好相關證據,通過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法院起訴等途徑,運用法律武器挽回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