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認為,關於何某提出中介費達11620元的辯解,其一、因何某自願將銀行卡交由中介消費9828元和微信支付1792元,某銀行對此並無過錯;其二、何某稱支付的9828元為銀行一次性收取的利息,與合同約定的按月付息到期利隨本清的利息支付方式不符;其三、何某主張交付中介費的事實並無證據予以佐證,應承擔舉證不能法律後果。據此,何某辯解未獲法院采信,判令何某全額返還貸款本金4.48萬元及利息。
承辦法官庭後表示,此類案件的借款人均是自然人,大多年齡較大,或文化水平不高,或沒有正式工作且急需用錢;普遍法律知識比較欠缺,風險防範意識較差,保存證據意識不足,且信用觀念相對淡薄,對不法貸款中介引發的法律風險預估不足。該庭2021年受理5起該類案件中,3人為50歲以上的老年人,4人為高中以下文憑,且5人均無正式工作。
情人冒名辦卡透支
涉嫌犯罪移送公安
廖某名下信用卡因拖欠借款本息4萬餘元而涉訴。庭審中,廖某表示案涉信用卡申請表上的簽名並非本人簽字,是他人冒用其名義簽字,且廖某並沒有持有案涉信用卡並消費。經筆跡比對,廖某的簽名與申請表上的簽字明顯不同。當法官進一步詢問為何會洩露身份信息給他人可乘之機時,廖某支支吾吾表示可能是其身份證保管不善,被當時同居的情人冒名辦理信用卡並使用,現已不記得其具體名字和去向。
法院經審查認為,廖某沒有透支涉案信用卡,無需對涉案信用卡的透支款項負償還責任。信用卡並非廖某本人申請並使用,而是其同居的情人冒用其名義辦理的,本案有經濟犯罪嫌疑。依據法律規定,經審理認為不屬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並將本案相關材料和線索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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