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認為,貸款中介費並非“砍頭息”,無須從貸款本金中予以抵扣。銀行已經履行貸款發放義務,並無過錯。徐某與貸款中介形成的中介服務合同關係與本案金融借款合同關係分屬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故案涉7500元貸款中介費不在本案審理範圍之內,不能從貸款本金中予以抵扣。據此,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還貸款本金15萬元及利息、罰息。
承辦法官表示,貸款中介費有別於“砍頭息”,二者支付時間不同,“砍頭息”是指在放款時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情況。本案中,徐某獲得貸款後,又自行支付貸款中介費用,不能視作“砍頭息”。同時,“砍頭息”與貸款中介費的支付對象不同,“砍頭息”一般是直接由貸款人收取,而本案中的貸款中介費是支付給作為案外人的貸款中介。“砍頭息”被法律明確禁止,應在本金中抵扣,但本案貸款中介費並非“砍頭息”,亦無證據證實存在內外串通,徐某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
輕信廣告被套路貸
辯解無效還本付息
2019年9月,趙某在銀行辦事時“偶遇”某貸款中介,聽到該貸款中介打著“無抵押、無擔保、正規公司、內部有人、當天放款”等誘人廣告和承諾,急需用款的趙某在貸款中介協調下走“綠色通道”辦理貸款手續,與某銀行簽訂《個人授信協議》和《個人循環借款支用單》,申請借款金額70萬元,並就借款利率、期限等進行了約定。合同簽訂後,某銀行依約發放了貸款,但趙某未能按約定歸還借款本息。為此,某銀行將趙某訴至法院,起訴時趙某尚欠某銀行本金70萬元及相應利息、罰息7417.17元。
庭審中,趙某認為銀行內外串通,收取了其2萬元貸款中介費用,但並不清楚貸款中介的具體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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